市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4
市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市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一、追究范围本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1、玩忽职守,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2、擅用、滥用职权的;3、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的;4、违反政策和制度,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5、在执行公务中,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6、由于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领导指导管理不力或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不良影响及后果的;7、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不履行《首问责任制》,推拖不管或敷衍塞责,延误**办理,有意泄漏举报单位或举报人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8、违反服务承诺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9、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10、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11、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12、其它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失职、渎职,应当追究的。二、追究方法1、情节轻微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2、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州监察局,由监察局对责任人进行处分。3、过错、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工作过错、失职、渎职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三、处理意见1、工作过错、失职、渎职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免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2、工作过错、失职、渎职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3、工作过错、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失职、渎职人有明显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5、工作过错、失职、渎职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6、过错、失职、渎职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