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7
集团有限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案件审理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处理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必须经过批准,未经过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纪委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和应呈报本级党委或上级组织审批的案件;
2.下级纪委或党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5.不服本级和下一级党组织党纪处分而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案件;
6.本级党委、纪委负责人及上级组织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报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被调查人所在企业党组织的意见;
(7)与本案有关的其它重要材料。
2.下级纪委或党委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
(1)呈报审批的请示及有关党组织的审查处理意见;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
(4)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5)党组织对受处分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3.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讯问笔录和本人交待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书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要附书面说明。
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应具备:
(1)呈报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
(4)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准机关的批复。
5.下级纪委呈报复议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材料;
(3)复查决定和报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和纪检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下级党组织呈报的案件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需要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必须经过分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介入时间应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时。提前介入的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仍应按规定正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后,要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二人阅卷审理,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审;重大、复杂案件,要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审理,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或主审)。
第十二条承办人要客观、全面、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审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并作好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1.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2.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要案件移送单位、部门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3.其他不能正常审理的情况。
中止审理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中止情况结束后,即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要个别补充证据,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办理。如案件审理部门认为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案件检查部门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案件审理和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错误事实的,需由两人以上进行,作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对其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复核,据实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其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件移送审理时间;调查组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处理建议;审理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和处理建议及政策法规依据。
第十八条承办人应将审理报告及时提交案件审理部门或兼职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形成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的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人根据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的集体审议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案件审理部门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限需延长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委直接决定、批复的案件,经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即可起草处分决定或批复。如是各级党委、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被调查人要在处分决定文稿上签署意见。被调查人拒不认错,不签字或擅自出走的,由承办人作出书面说明。需报本级和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案件,由承办人办理有关呈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纪委在决定或批准处分前,要指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谈话要表明自己受哪一级党组织指派与其谈话。谈话内容: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谈话要作好谈话记录(附表九),并由被谈话人签字认可。如被谈话人要求修改自己的谈话记录时,应当允许,但被谈话人要在修改处押印。
第二十三条批复或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本人,并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批复或处分决定送达两个月之内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十)上报决定、审批单位。不能按时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批复或处分决定下达后,按管理权限,承办人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批复、受处分人错误事实,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劳人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理申诉案件,要按照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提出复查、复议的审理意见。
1.一般情况下,由原来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复议,原办案单位党组织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党组织复查复议。
2.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党组织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单位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纪委复查复议。经集团公司纪委作出复查复议决定后,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仍不服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对下级党委、纪委上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要按照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书面回复。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会议讨论,如会议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纪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书面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该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本级党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结案后,承办审理人应填写《结案报告表》(附表十一),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归档,并将全部案卷材料收集齐全,按规定的要求和序列立卷。一人受党、政纪双重处分的立一卷;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一案一卷。
案件立卷归档顺序:
1.立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
3.转办文字材料;
4.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
5.本人检查、陈述、交待、申辩等材料;
6.证据材料:按处分决定认定的错误事实依次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在前,旁证材料在后;
7.有关司法文书、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等材料;
8.调查报告;
9.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意见、调查组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0.支部党员大会处分决定及底稿,本人意见及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1.各级党组织的审查处理意见;
12.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3.审理报告;
14.审批前同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
15.呈报审批的请示;
16.形成正式文件的批复、处分决定;
17.办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和批示等;
18.结案报告表;
19.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案卷装订要求:
1.一人一案一卷或数卷;
2.要拆除材料中的金属钉;
3.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或折叠;
4.卷中材料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如有这类材料应复印,并注明原件保存处,或与原件一起装订;
5.案卷每册最多200页,超过时可立分册;
6.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外,每页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目录所填写的内容与材料相符;
7.材料整理立卷后,经检查合格,在卷皮上注明立卷人和检验人,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8.立卷后如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