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传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31

市委宣传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
(2)盖“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市委分管副书记或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签批。
(3)盖“中共市委宣传部”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分管部领导签批,重大事项须经部长签批。
(4)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和本部分管新闻工作副部长签批。
(5)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所有文件、报告、通知、证明、公函等须经文明办副主任和本部分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副部长签批。
(6)盖科室印章须经科室负责人签批。
(7)所有印章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将使用时事由、经办人、签批人记录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