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3/9/26

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掌握了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加强工作的指导交流,推动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的形式
1、综合报告。全市系统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情况,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上报一次,最迟于次年1月底前总结上报(含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报告)。
2、单项专题报告。对每年市局根据上级部署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清理纠正工作的落实情况,应按规定和要求的时限总结上报。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责任的情况;
2、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项制度的情况;
3、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或情况。
三、报告的基本方式
1、全年的综合报告,各单位应在自查结束后,正式上报上一级党组、纪检组。
2、上级组织抽查考核时,被抽查考核的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由班子“第一责任人”汇报;班子成员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由其本人直接汇报。汇报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一同上报。
3、凡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情况,要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
4、综合报告和单项专题报告,均须党组讨论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四、报告结果的运用
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情况,列入本级自查和上级抽查及考核的内容。执行好的,不影响综合考评成绩;执行不好的,扣除综合考评相应分值;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按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本制度由市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