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奖惩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8

局奖惩实施细则

局奖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建功立业。根据《市机关奖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领导分工和各科室的工作职能,每年初制定尽可能量化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便于年终进行考核评议和表彰,本单位自筹奖励基金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奖励基金可以由以下各项组成,即从每人每年的奖金中按100元暂扣,机关行政经费节余的可用部分,上级颁发的奖金等。按工作成绩大小分别给予奖励,严禁平分奖金,逐步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机关管理机制。

第二条 参加全市“贡献杯、公仆杯、开放杯”评选活动,对获取金、银、铜杯奖,按《市奖惩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设立业务工作单项奖。凡各部门业务工作受到国家局(所)表彰的,奖该科室1000元;凡受到省人事厅、局联合表彰的,奖该科室1000元;凡受到省局(所)表彰的,奖励该科室500元;凡受到市人事局、局联合表彰的,奖励该科室500元;凡受到市局(所)表彰的,奖励该科室300元;凡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奖励该科室300元;凡受到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奖励该科室100元。

个人受到国家局(所)表彰的奖励800元;受到省人事厅、局联合表彰的奖励800元;受到省局(所)表彰的奖励300元;受到市人事局、局联合表彰的奖励300元;受到市局(所)表彰的奖励100元;凡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100元;受到市部门表彰的奖励50元。

同时获得几级奖励的按最高层次奖励。

第四条 设合理化建议奖。建议受到国家、省、市、市、本局采纳后形成了社会效益的,分别给建议者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经济效益的,按经济效益的1—10%奖给建议者。

第五条 设立宣传报道奖。

设批示奖:被国家、省、市、县(四大家)领导批示的,分别奖给作者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

设采用奖:被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采用的,按调研文章和信息两个文种,国家级分别奖励200元、100元;省级分别奖励150元、70元;市级分别奖励50元、25元;县(市)级分别奖励20元、10元。

第六条 对完成工作任务的科室奖励,根据当年实际任务基数确定奖励基数,对完成任务的奖给奖励基数,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数的10%奖给科室,对特殊情况,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体现奖优罚劣、奖罚分明的原则,对下列情况的人员视其情况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诫勉、待岗、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

1、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但不能说明原因的;

2、全年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或虽有事请假,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7天以上的;

3、经常迟到、早退,影响正常工作的;

4、责任心不强,使工作或国家财产受到影响的;

5、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的;

6、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

凡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除进行上述行政处分外,还要视其情节,扣发当年奖金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直至扣完;对损坏公物者,则根据损失情况予以适当经济赔偿。

第八条 以上条款的奖惩考核,在年终采取至下而上或至上而下的方法由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根据其考核评议结果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