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科室职责
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科室职责
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科室职责
负责全市人才交流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管理,为本市的人才交流机构颁发全省统一的许可证,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许可证。
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
为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申报条件
(一)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
(三)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业务范围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求职登记;
(三)人才推荐、招聘、寻聘、租赁、转让;
(四)人才培训;
(五)人才测评;
(六)举办人才交流会;
(七)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申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申请开展上述一项或多项业务。
三、 申报方式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书面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报条件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 审批权限
(一) 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冠名有“河北”或者“冀”字样的人才中介机构,由省人事厅批准。
(二)设区市市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冠名有设区市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由设区市人事局批准。
(三)县直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冠名有县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机构合资经营,由省人事厅批准,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五)人才中介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六)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通讯等公共媒体从事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五、 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申报人按照申报业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规定认真填写《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
1、工作章程和相关制度;
2、进行人才中介活动所用固定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
3、经同级会计事务所审验的资金证明;
4、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批准机关对符合申报条件和审批要求的申请,发给受理申请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批准机关按照申请单位申请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四)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批准同意的,发给《许可证》,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后,按照单位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机构活动。
六、 其他要求
(一)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各设区市人事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人才中介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止、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三)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活动、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后继续开展中介服务的,按照《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河北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北省非政府人事部门成立人才市场机构审批及年审的暂行规定》(冀人[1999]22号)、《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冀人[]5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