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7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部门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有关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后,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需要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案件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介入时间应在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时。提前介入的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仍应按规定正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案件受理后,要及时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二人阅卷审理,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审;重大、复杂案件,要组成二人以上的审理小组审理,并指定一人为组长(或主审)。
第十二条承办人要客观、全面、认真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审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作好阅卷笔录。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示专业技术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案件审理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1.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案件移送单位、部门补充调查的;
2.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部门补充证据或说明的;
3.其他不能正常审理的情况。
中止审理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结束中止后,即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充证据,由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小组直接办理。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检查部门补证的,应提出意见,经分管案件审理和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的,需由两人以上进行,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对其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复核,据实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件移送审理时间;调查组认定的性质及处理建议,审理认定的主要错误不实,性质和处理建议及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承办人将审理报告及时提交案件审理部门或兼职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形成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意见。
第十九条承办人根据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集体审议的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案件审理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限需要延长时,经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监察部决定处理的案件,分别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监察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决定处理的案件由各单位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承办人根据会议决定的意见,起草处分决定文稿,被调查人要在处分决定文稿上签署意见。被调查人拒不认错、不签字的或擅自出走的,由承办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案件在提请本级行政办公会或监察部长办公会决定处分前,决定处分的组织要指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谈话要表明自己受哪一级组织指派与其谈话。谈话内容: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谈话要作好谈话记录(附表九),并由被谈话人签字认可。如被谈话人要修改自己的谈话记录,应当允许,但被谈话人要在修改个押印。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送达两个月内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十)上报决定单位,并存入案件档案。不能按时上报的,要说明理由。
处分决定下达后,按管理权限,承办人应及时将处分决定、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劳动人部门。
第二十四条复审、复核的申诉案件,要按照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提出审理意见。
1.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监察部门调查的案件,由本级监察部门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申诉人。
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监察部门,对申诉案件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不服的,应将本人申诉和复审、复核材料一并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复审、复核。集团公司监察部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对于处理正确本人仍不服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结案后,承办审理人要填写《结案报告表》(附表十一),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归档,并将全部材料收集齐全,按规定的要求和顺序立卷。一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立一卷;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一案一卷。
案件立卷归档顺序:
1.立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核材料;
3.转办文字材料;
4.立案决定书、立案呈批报告;
5.本人检查、陈述、交待、申辩等材料;
6.证据材料:按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依次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证据材料在前,旁证材料在后;
7.有关司法文书,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等材料;
8.调查报告;
9.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意见、调查组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10.本人意见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11.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处理意见;
12.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13.审理报告;
14.处分前同被处分人的谈话记录;
15.呈报审批的请示;
16.处分决定及底稿;
17.办案过程中的请示和批示等;
18.结案报告表;
19.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案件装订要求
1.一人一案一卷;
2.要拆除材料中的金属钉;
3.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或折叠。
4.卷中材料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如有这类材料应复印,并注明原件保存处,或与原件一起装订;
5.案卷每册最多200页,超过时可立分册;
6.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外,每页材料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目录所填写的内容与材料相符;
7.材料整理立卷后,经检验合格,在卷皮上注明立卷人和检验人,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8.立卷后如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