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6

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和创建“平安”活动,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党政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14号)精神和中央和省、州综治委有关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是将综治工作责任制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挂钩的专项奖惩与否决制度。

第三条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单位、各部门,驻市中央、省、州属部门、单位。

第二章处罚方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有关工作精神贯彻执行不力,以致影响本地方、本单位综治工作整体进展的;

2、不按要求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组织的督察、暗访暨专项整治、创建等有关综治工作的;

3、未按要求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致使矛盾纠纷激化的;

4、群众集体来市上访,责任单位(部门)领导未掌握情况、未及时接访或未能在当日妥善处置的;

5、群众集体越级去州、赴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

6、未执行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城镇消防规划,未完成交通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

7、对市综治委及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未按要求办结的;

8、市综治委认为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被通报批评后工作没有改进的;

2、综治各项措施落实不力的;

3、不按规定执行对综治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要求的;

4、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

5、年度综治考评排在末位而且治安问题较多的;

6、上级综治委认为需要限期整改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1、被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2、各项综治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的;

3、因党政干部或政法干警在工作中激化矛盾,引发群体上访或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4、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乱点和突出的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5、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恶性刑事案件的;

6、上级综治委认为需要黄牌警告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1、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黄牌警告的;

2、发生堵塞铁路、国道或冲击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由于不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人员非正常死亡,影响恶劣的;

4、发生大规模群众性纠纷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

5、发生涉枪、涉爆或运钞车、金融网点被抢、监守自盗等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的;

6、黑恶势力横行,治安秩序长时间处于混乱状态,群众缺乏安全感,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

8、上级综治委认为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三章行使职权

第九条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按属地管理原则行使:

1、市综治委对市属镇(街道)、市直单位和中央、省、州驻市部门、单位行使;

2、镇、街道综治委对本辖区内的村、社区和镇、街所属单位以及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条通报批评,由市综治办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限期整改由市综治办提出意见,经市综治委主任同意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限期整改的内容和期限,限期整改的期限为1至6个月。被列为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后,应及时向市综治办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后,由市综治办下达是否合格的通知。

第十二条黄牌警告由市综治办提出意见,经市综治委主任批准后,下达黄牌警告通知书。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由市综治办提出意见,征求“五部委”(综治委、纪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意见后,由市综治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市综治委在做出一票否决的决定后的10日内,将否决决定书送交被否决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被否决者如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否决决定书20日内,州综治委提交复议申请书。

第十六条市综治委下达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决定通知书的同时,报州综治办备案。

第十七条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在被列为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后,由市综治委将有关情况抄送其主管部门和州综治委。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在评选荣誉称号、晋级晋职时,应将综治工作一票否决权制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各部门、各单位的初评方案应经被评单位、个人所在镇、街道综治委加注意见,并经市综治委审核。未经审核,已评先晋升的,市综治委有权对其开展种子工作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评定不合格,应函告有关部门、单位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资格。拒不撤销的,由市综治委报州综治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责任查究,依管理权限,由相应综治、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依照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国家监察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否决晋职晋级资格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决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应在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基础上,与评定考核等级、晋升晋职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被通报批评1次,在年终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视情况扣除5—10分。

第二十一条被限期整改1次,在年终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视情况扣除10—20分。被限期整改后仍未改变面貌的,取消当年综合治工作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受到黄牌警告的地方、部门、单位,取消当年综治工作评先资格。对其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必要的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凡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提拔重用,个人年度考评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降职、降级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