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5
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实施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决定》,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县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具体意见。
一、目的意义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及省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单位(个人)委托,为其提供人事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
1、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人事档案;
2、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3、代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代办各类人才招聘引进业务;
5、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6、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接收手续;
7、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根据代理单位和个人要求,开展其它可以办理的人事代理业务。
三、实施人事代理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持法人证书,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1、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实现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及省上有关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事业单位(个人)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它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趋势,也是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打破人才区域壁垒和所有制限界,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的有效方式。
3、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4、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有:实行聘用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新录(聘)、分配、安置、调入到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事业单位未聘、落聘、待岗、分流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跨区域人才交流。
5、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6、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业务范围:
⑴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省、市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⑵按照职工现所在单位性质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晋升标准,为所有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正常晋升档案工资业务。
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未聘、落聘、待岗、分流、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建立享受固定工资标准;建立当地社会最低生活工资;建立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制定的福利待遇标准。
⑷为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业绩、专利成果、荣誉称号和年度考核材料等。
⑸为未聘、落聘、待岗、分流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进行再就业、职业介绍和聘用就业合同的参定及聘用就业关系的流动转移。
⑹为聘用制事业单位纯增录(聘)用人员,国家指令性政策新安置人员、调入人员承办各类人事代理业务。
⑺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工作的具体要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内外招聘引进人才。
⑻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事业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⑼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⑽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档案工资、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⑾办理在职流动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⑿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⒀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调节或提交仲裁。
⒁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⒂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保险。
⒃为委托单位承办其它人事管理事宜。
人事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位或多项委托代理。
7、单位委托代理,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申请书和委托项目,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个人的履历表和聘用合同书、身份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8、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不同情况,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交人事代理申请书和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以及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与个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9、符合人才流动规定,应聘到行政区以外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
10、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是受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的工作部门。
11、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委托单位负有宣传指导,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职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制度、走访座谈制度、情况反馈制度以及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程序,维护委托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12、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自觉履行人事代理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人事代理的程序:
⑴人事代理业务一般在事业单位竞争上岗结束,实行岗变薪变两个月内,迅速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⑵聘用单位设专聘工作人员负责对已聘、未聘、落聘、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等人员的档案进行代理、登记、造册、移交和代理期间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健全、完善工作。办理新增人员的人事代理业务的初审、申报、转递手续。
⑶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衔接、复审、验收本系统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材料,确认和督办、指导上报工作。
⑷经聘用制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个人档案清理单》上签名(盖章)后,及时转达交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全员代理服务。
⑸县人才交流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人事代理业务及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14、委托单位(个人)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代人事代理合同书和有关证件材料到人才交流机构验证。对逾期不办或在委托代理期间违法乱纪行为者,人才交流机构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
四、人事代理人员流动管理
1、在县直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流入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到县人事局办理计划进入通知单后,由本人填写《人才流动申报表》,经流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流动手续。
2、调出调入县区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部门办理。.
3、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签定的聘用合同依法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订且需要流动的,由单位或人事代理人员及时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人事代理关系。
五、人事代理人员档案材料的管理
在聘用期间,单位对代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和档案工资调整与需要纳入个人人事档案的材料,由聘用单位定期不定期负责收集、整理,定期不定期的汇总后,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归档。
六、实行县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手册》制度。
今后各单位到县人事局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计划审核手续时,应出具经县人才中心核准的《县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凡新增人员未实行代理的,不得办理工资基金计划审核手续。
七、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社会公益组织,各类企业单位及适于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