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0/17

浅析民事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第2页

展都是以所有权、以经济秩序的安定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的,如果长时间以后再去主张权利,无疑会引起一系列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动荡,而且要影响在这些财产关系的基础上又建立的其他财产关系的稳定,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长期以来不健全,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属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从实际出发,尊重既成事实,按一定条件确定占有人的权利,有利于权利缺陷的矫正,使经济秩序得以稳定,社会安定免受影响,从而达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2、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代写硕士论文建议

(1)立法设计

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之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由于取得时效是专门保护物权的时效制度,建议通过《物权法》设计。

(2)取得时效的客体

我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最终确立,目前已加入了wto,在刑事、民事、经济等各方面立法中都需要与国际接轨。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中确立的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已从所有权发展到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也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暂时不宜规定所有的不动产都能适用取得时效,只针对两种情形的不动产:一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占有持续一定期间,可以取得所有权;二是错误登记的不动产,持续一定期间就可以变成正确登记。

(3)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通说认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和平、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且经过法定期间。和平,是要求占有的整个过程中的和平,而不以占有的开始为限,开始的非和平可以逐步化为和平占有。公开,是指向社会公开,不特指对原权利人公开。持续,指占有是不间断的。而是否以合法、善意为要件,则存在不同学说。

关于是否以合法为要件,笔者认为:对于动产,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原权利人失权,占有人取得权利。对于不动产,针对前述两种情形,也是无论是否合法,占有人取得权利。因此,取得时效无需以合法占有为要件。关于是否以善意为要件,各国立法有不同,德国、瑞士的动产取得时效和法国、日本的短期时效均以善意为要件,而德国、瑞士的不动产取得时效,法国的普通时效,日本的长期时效及我国台湾民法则不以善意为要件。笔者认为:我国确立取得时效,无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即占有人的恶意并不影响其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但在时效期间的长短上可以规定因善意、恶意而有所不同。

(4)取得时效的期间

借鉴各国民法关于取得时效期间的规定,我国取得时效期间可以这样设计:对于动产,凡是和平、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之物并充分利用达到5年的可以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能够证明占有人恶意的,持续。对于不动产,未经登记的,持续20年取得所有权;错误登记的,持续20年变为正确登记;存在恶意的,持续25年。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1、诉讼时效的意义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在于尊重久已继续的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不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能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不一致。而在这种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又会发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因此,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的不一致持续一定期间时,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直接调整权利人和义务人二者之间的关系。立法者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出于担心义务人举证困难,而不忘初心权利人举证困难。因为权利人要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必须对其权利存在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恰恰是立法者唯恐义务人由于时间久远,难以举出有利于自己的免责事由而容易面临不利的后果,这是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不能允许的。诉讼时效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正是在保护义务人这个角度上体现的。对权利人而言,为了避免诉讼时效的经过造成不利后果,必须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诉讼时效制度具有了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功能。这项功能主要不在于稳定秩序,但对促使社会经济的流转则有重大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对义务人而言在于稳定秩序,对权利人而言在于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