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0/17

浅析民事时效制度的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精彩导读: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后来扩展到部门法领域。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形不同,各国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也不同,从法律的性质及其结果来划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取得该占有物所有权的法律效果。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十二铜表法第 6 表第 3 条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代写硕士论文因时效取得所有权。”这是见诸史籍的关于取得时效的最早的规定。消灭时效的出现晚于取得时效,它又称诉讼时效(如苏俄民法典改消灭时效为诉讼时效),它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法定诉权的事实状态持续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该诉权丧失的法律后果。时效制度有以下立法例:同时承认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分别加以规定,如德国民法典;同时承认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统一加以规定,如日本民法典;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而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如苏俄民法典。

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其实质在于通过限制民事权利,代写硕士论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民事时效制度已成为立法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作用分析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界定

在民法理论上,时效的概念主要有下面两种不同的表述: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代写硕士论文

2、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对时效的概念虽有不同表述,但对时效成立须具备的三个方面要件的认识则是相同的:

第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这是时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在取得时效中,它体现为非财产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地、公然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的事实状态;而在消灭时效中,它则体现为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的事实状态。

第二,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在时效制度中,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持续存在。该持续经过的期间的长短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或约定进行设定或变更,这体现了时效代写硕士论文制度的强制性特点。一定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即时效期间届满,叫做时效完成;一定的事实状态如果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叫做时效未完成。

第三,必须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时效的法律效力。时效期间的届满,依法发生法律规定的相应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或者是取得某项权利,或者是丧失某项权利。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的分析

时效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效制度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时效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时效制度一经适用就意味着,经过一定的时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权利人经过很长的时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可能超过法律保护的时间,那么只要时效完成,就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管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这样的话,权利人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关心自己的权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2、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时效制度是以强制性规范指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期限,它可代写硕士论文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权益。时效制度的存在,可以使一些不稳定的社会关系趋于稳定,不和谐的社会秩序趋于和谐。时效制度的本意,就是使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稳定社会秩序,使人们减少对既往的追究,增强对未来的信心。

3、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加速社会经济流转”。时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创造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使社会经济参加者热衷于参加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将生产要素积极投入社会经济,加快资金的快速流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财富,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4、可以减轻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机关的负担。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机关在解决行政争端时更为便利,不致于因时间的经过,而给它们带来收集证据等方面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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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民事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采用苏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在立法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的原则性规定为主,另外,一代写硕士论文些单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制度也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进经济流转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类型。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其它单行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四种特殊情况分别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关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其它期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而其它期间的起算则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

此外,《民法通则》还就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届满的效力等事项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该法第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的一些单行法还对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特别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间为四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没有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此外,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针对《民法通则》以及单行法对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不足,我国还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条至条对诉讼时效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国家财产时效的例外规定、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继承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涉及诉讼时效的其他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就诉讼时效问题做出了一些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等。我国的民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许多制度上采取借鉴外国尤其是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做法,因而民事时效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随着我国民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日益成熟,立法者已经开始重视我国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问题。当前,对时效制度的研究工作更迫切地集中在分析目前制度的缺陷,并积极构思弥补这些缺陷的法律对策上。

三、我国民事时效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时效制度种类的完善———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1、设立原因

(1)从罗马法首创取得时效制度,查士丁尼进行法典编纂,到以后制定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以及前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都对取得时效制度详尽予以规定。取得时效可以弥补要式买卖方式手续复杂所造成的权利缺陷,可以调节财产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废置之物,以使物尽其用。

(2)作为实体意义上的财产表现为两大权利:一是物权;二是债权。物权和债权是民事主体最主要的两大财产权利,仅仅规定债权的时效保护是不够的,应当对物权和债权的时效保护问题都作规定,两种时效制度同时规定。一种专门保护债权———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一种专门保护物权———取得时效(占有时效),财产被他人占有,所有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达到法定期间,占有人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这样才不会有失法律的偏颇。

(3)取得时效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效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取得时效制度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现存的持续状态,以免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任何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