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2/4/23

政法机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暂行规定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地区政法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紧紧围绕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大文明建设,创建优良法治环境。结合全区政法工作实际,制定为经济发展服务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坚持严打方针,防范和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条 重点打击侵犯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人身财产安全、扰乱园区建设和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涉及此类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组织精兵强将快侦快破。重大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成立专案组,限期办结;检察机关要建立“园区建设和招商企业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引导侦查,确保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审判机关要依法快审快判,对犯罪分子予以从快、从重、从严打击。

第三条 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的职务犯罪,严厉查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重点打击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公共事业部门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勒卡刁难企业和投资者,使企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的犯罪案件。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做好分析、建议,教育整顿和回访工作,努力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进入园区和招商企业查办案件,依法对企业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必须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批,并事先向党委、政府汇报。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消防部门提高建筑防火审核工作效率,缩短审核时间,对时间紧迫开工的项目,实行边审、边建;竣工阶段,可采取部分合格,部分交付使用的办法。要积极主动帮助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础档案,制定防灭火措施和组织机构,定期上门对企业员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常识,对重点工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企业员工开展灭火演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自救。

第六条 外地客商在我区投资办实业者,本人、配偶和子女申办“农转非”落户的,可优先在我区落城镇户口。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从业人员办理暂住证的,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从业人员因商洽业务急需办理身份证的,在户口所在地履行手续后,可直接到行署公安局身份证制作所办理快证,3日至5日内取证;邮寄办证的,保证在7日内制证寄出。

第七条 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进行商贸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护照的,县级公安局要一日内办完申请证明材料,行署公安局外事科15日内审核办照。

第八条 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办理车辆落户、转籍、过户和驾驶员档案转籍的,手续齐全,当日办结。大型招商引资企业(车队)具备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场所及有关条件的,经招商企业(车队)提出申请,可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上门提供检测服务。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需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时,交警大队免费办理审批手续,必要时可提供引路、护卫等无偿安全服务,保证人员及货物运送安全、畅通。

第十条 加强政法部门“窗口”服务作风,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无偿代办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等六项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接受招商企业和工业园区企业的控告、投诉,做到“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

第十一条 在工业园区设立警务室、法律服务工作站,选派优秀法律服务联络员入驻工业园区,主动为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启促进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对涉及生态保护、国企改革、六大接续产业、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案件,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重大案件一律由庭长或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积极执行,限时办结。

第十三条 在执法、审判、执行工作中,深入研究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发生纠纷的原因和表现,总结经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主动提供法律咨询。为党委、政府作出的对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产业调整、招商引资、国有财产管理、重大经济合同等经济活动,主动当好参谋。

第十四条 对侵害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依法纠正有关部门违法查扣企业财产、冻结帐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以及违法取证、超时限办案使企业利益和发展受到影响的问题。

第十五条 加大对涉及工业园区、招商企业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受理、审查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案件,依法抗诉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

第十六条 对破坏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违法违纪政法干警,按照《地区政法干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六条禁令》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调离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