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8

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第2页

的,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或另附纸加以说明。
7.在被调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下,错误事实材料无法与其见面时,调查人要写出书面说明,不再履行错误事实材料见面手续。
第二十条撰写调查报告
1.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是:立案依据、被调查人自然情况,主要错误事实、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有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注明报告形成时间。
2.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调查报告中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3.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的时限,自批准立案之日算起,到调查报告形成,提交领导审议之日止,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凡经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时,调查组应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表八)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呈分管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并将移送审理的材料按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个别重大案件,调查过程中,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案件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
第二十三条党纪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政纪案件,审理后,应将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情况反馈给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部门,由其召开行政办公会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按管理权限报监察部门或单位行政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按照中纪发复(199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由县级以上纪委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监察对象,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部门直接审理,个别需要补证的,由审理部门办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回避未被批准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办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办理案件中,公文撰写应规范,并统一使用a4纸。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