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招标活动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

电力公司招标活动实施细则第2页

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应对开标工作负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结果填写“开标记录”,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投标人代表无疑义,逐项确认签字,并存档备查。有标底的项目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第二十七条评标工作应符合国家计委等7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评委必须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理解透彻,有理解不清或掌握不准的要及时向组长提出。
二、如果发售招标文件时没有资格预审,则首先要进行资格审查,剔除资格不合格的投标。
三、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在评分标准中有具体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通过现场答疑说明,并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填写“招标澄清记录”,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六、技术和商务组长分别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和议,根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分标段对投标人逐个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在此期间任何人不能做诱导性发言,更不能给某个投标人先下总体结论后评分。
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评委严格按着“技术评分标准”和“商务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分,评分结果技术填写在“技术评分表”中、商务填写在“商务评分表”中,并填写扣分原因,合计得分,确定个人推荐顺序。对评委的“评分表”组长要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对偏差比较大的打分组长必须重新阅读标书纠正偏差。“评分表”必须经过监督人员审核签字,才能生效。
八、秘书组负责统计技术和商务组各评委的打分,集中填写技术及商务“评分统计表”,计算各标段的专业组评委的总分、算术平均分及排序,技术和商务组长分别对“评分统计表”进行校核,并确认签字。技术和商务组长结合专业“评分统计表”分别主持专业会议,收集评委的评审意见,对招标对象及投标人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和总结,确定专业组推荐意见,作为向评标委员会汇报的依据。
九、秘书组负责把技术及商务“评分统计表”中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分和排序填写到“评分汇总表”中,按技术和商务所占权重计算出综合加权平均分。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小组成员共同对“评分汇总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确认签字。
十、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标委员会会议,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组长汇报各标段评审情况。主要汇报每个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以及技术性能差异、价格调整、评审意见、得分结果和专业推荐意见。评分汇总表中的综合得分及排序是重要的综合推荐依据,原则上综合平均分高者优先。评标委员会委员可以质疑、讨论,在此阶段需要纠正偏差时须得到2/3评标委员会委员同意。通过讨论,一致认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应该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会议形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监督人员确认签字,报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定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招标领导小组代表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进行重新招标的原则意见。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标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召集会议和形成会议文件等。
定标会议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授权一名副组长代为主持会议,定标会议必须有2/3以上小组成员参加,非小组成员不能代表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小组成员没有参加会议,视为同意会议结果,会议结果必须有参加会议的小组成员1/2以上同意才有效。
定标会议形成书面“定标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定标结果须经参加会议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全体成员签字,定标会议纪要须经参加会议的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
第三十条特殊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定标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定标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抄报监察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定标结果组织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技术谈判和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如果对投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和补正,合同额大于中标额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察负责人报告,经过批准后才能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按照局下发的《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所有附表格式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