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有限公司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9/30

超市有限公司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体现组织和集体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及时化解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和困难,为职工构筑起一道抵御困难的堤坝,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互助基金由企业职工内部捐款和企业行政拨款二部分组成。
第二条职工互助基金由工会专设帐户,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每年定期向职代会报告。
第三条职工互助基金筹集时间为每二个月一次。每逢单月15日为职工捐款日。
第四条筹款范围和对象为公司所属各部门(不含加盟店)正式
员工。
第五条筹款金额原则上要求职工每次捐款不低于10元,中层以上干部、党团员数额不限。
第六条行政拨款按职工每次捐款的总额的1倍出资补充到基金会。
第七条在职工互助基金筹款汇总后的5日内由工会出面将筹款名单和金额予以公布。
第八条享受特殊困难补助的对象:
1、单亲家庭,尚需抚养孩子,现居住租房或居住自有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生活条件较差的;
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尚需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现居住租房或居住自有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生活条件较差的;
3、员工遇急病、重病,以及发生车祸、火灾等本人无法抗拒的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经济损失惨重,给家庭带来影响较大的;
4、员工直系亲属(配偶或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
第九条本办法困难补助范围内所指重大疾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不含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成形手术);颅内肿瘤手术;以及其他长期慢性疾病。
第十条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或员工配偶、子女享受困难补助,应出具医院病历卡、化验报告单、医疗费用清单等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审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二次,为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要求享受困难补助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根据员工申请,派员调查核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出困难职工补助初步意见。然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补助对象一经确定应予公示。公示期限为5-7天。公示内容为受补助人员的基本情况、补助原因、补助金额等。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会及时做好困难职工补助金额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凡符合第八条第1、2、3、4款的,根据本人要求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职工互助基金捐款提倡自愿,但不参与捐款的员工不予享受特殊困难补助;部分员工一次或连续几次未缴,先后出现断缴情况的原则上不予享受,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确需困难补助的,按补助总金额与捐款实际次数扣除补助比率给予享受。
第十六条员工在职期间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发事件,属于符合困难补助对象的,后因工作正常调动办理离职手续,根据其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参与职工互助基金认缴程度,酌情给予补助或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职工因非企业行为本人提出要求辞职或严重违规违纪被企业开除的,原已认缴的职工互助基金不予退还及享受。
第十八条职工互助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每次补助对象、金额按规定公示,由工会经审委负责审查,每年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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