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旅游度假区行风效能问责规定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0/4

省级旅游度假区行风效能问责规定

第一条为严明工作纪律,端正党风政风,进一步加强度假区的行风建设,树立廉政、勤政、务实的单位形象,并规范度假区行风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县委〔〕24号《县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县委[]38号《县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补充规定》及磐纪[2014]62号《关于做好作风建设严查严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云山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风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内容、程序、运用,依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县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县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补充规定》、《关于做好作风建设严查严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市委“25条意见”及县委“16条规定”、“十个不准”等行为的,被本单位纪工委督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的,扣除当事人200元工作性津贴;诫勉谈话的,扣除当事人500元工作性津贴;通报批评的,扣除当事人1000元工作性津贴;因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上网购物、网上炒股等被督查到的,加重处理,给予黄牌警告。当事人所在局室要上报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因违反上述纪律,被本单位内部督查到,并实名通报二次的,或被县级及以上单位明察暗访发现并通报1次,或被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1次的,一律予以黄牌警告问责处理:扣除当事人2500元工作性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当事人属局室主要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局室主要负责人连带问责扣除1000元工作性津贴;当事人属局室主要负责人的,分管领导连带问责扣除1000元工作性津贴;当事人属班子领导的,由主要领导连带问责扣除1000元工作性津贴,并予以通报批评;当事人属编外人员的,扣除2500元工作性津贴外,予以辞退。
第六条一般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县级及以上单位两次黄牌警告效能问责追究的,调离原工作岗位,经教育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担任中层职务的,予以免职处理,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中层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职检查、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条干扰、阻碍行风效能责任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县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县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补充规定》等对责任追究对象的考核等次确定、奖金(津贴)扣除及党纪政纪处理有新调整新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