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2

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第2页

请入党人谈话,谈话中应了解申请入党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认真如实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收到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若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接到集团公司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通知后,应及时同新党员谈话。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决定及有关事项,将其编入党的组织。对未批准的入党申请人,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进行,党委若委托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宣誓仪式,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应重视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应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分别由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书记将考察情况及时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不能提前转为正式党员。对于个别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可以延长其预备期,延长期不少于半年,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将《转正申请书》递交给所在的党支部。《转正申请书》应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社会工作等各方面的表现及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1.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 党小组提出意见。

3. 党支部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 支委会审查。

5. 支部大会讨论:全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6. 报党委(党总支)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列入各极党组织工作的议事日程,党委原则上每半年要对本项工作检查一次,并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各党支部(党总支)必须做好自查工作,并分别将相关材料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党委。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违纪责任追究制。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各种基础材料,要妥善保管,材料不齐全的,要按要求及时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