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文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6/1/7

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的管理办法
为了用好、用活、用足支农再贷款资金,增强我社支农支小实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保证支农再贷款资金安全、周转使用、按期收回。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及涉农项目贷款资金不足时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再贷款。
第二条贷款原则。我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为农信社)发放支农再贷款坚持“投向控制、规定用途,自主审查投贷、周转使用、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农信社贷款发放条件的农户、从事涉农项目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工商组织。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发放的各营业机构。
第四条贷款对象。县城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和从事涉农项目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工商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扶贫开发项目库的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对采用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的支农再贷款不得发放用途为消费类贷款。
第六条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七条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发放,各社应根据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小额信用贷款不超过三年,抵(贷)押担保贷款不超过五年,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展期。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我社制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逾期(或挪用)贷款利率按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县联社制定农村业务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与人民银行的对接工作,各信贷发放网点明确一名支农再贷款专管员。
第十条各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必须按照贷款审批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超权限的一定要按逐级上报审批执行,不允许越权放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自然人客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人必须是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户。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客户条件:
(一)企业及法人代表诚实守信、没有拖欠债务;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三)企业领导层管理水平高,经营能力强,创业经验丰富;
(四)在企业所在地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或家庭,已经获得农信社发给的“摇钱树卡”;
(六)企业法人已经通过农信社按照《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要求进行评级、授信的。
第十二条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
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以下三种运作模式或三种模式的组合,具体操作时与人民银行协助确定。
(一)“支农再贷款+农信社自有信贷资金+利率优惠”模式。县联社按照与支农再贷款1比1(含)以上的比例配套自有信贷资金发放扶贫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应在其同类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2个百分点。
(二)“双加”模式。即:支农再贷款+农村信用社自有信贷资金+地方财政利差补贴+优惠利率。农村信用社按照与支农再贷款1比1(含)以上的比例配套自有信贷资金发放扶贫开发贷款,当地财政每年按支农再贷款+农村信用社自
有信贷资金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利差补贴,贷款利率比其同类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下浮幅度不低于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利差补贴比例。
(三)“多重叠加”模式。即:支农再贷款+农村信用社自有信贷资金+地方财政利差补贴+优惠担保费率(或专项扶贫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优惠利率。在第二类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优惠担保费率担保或建立专项扶贫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四)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联社“摇钱树—金福贷”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联社“摇钱树—金福贷”农户贷款实施细则》等信贷产品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支农再贷款的管理
(一)建立支农再贷款台账。联社营业部会计人员负责对支农再贷款进行划拨,并建立汇划台账。各使用再贷款的信用社要建立以借款客户为单位的明细台帐(在安义系统建账即可),逐户反映再贷款发放使用情况,并按月从系统导出打印上报归档。
(三)贷款管理。对再贷款的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信贷人员具体经办、会计人员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各社根据信贷原则自主决定对农户及涉农项目发放贷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借据管理。各社对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及涉农项目贷款的借据加盖“支农再贷款”章,对涉及杠杆化模式运作的借据加盖“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及“金福贷”专用章,并按信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报表及书面报告。联社农村业务部对支农再贷款的申请和还款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按时汇总上报人行;各信用社从取得再贷款之月起至偿还之月止,专管员必须每月末向县联社报送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表和台帐。
第十四条各社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收借款
人承借的支农再贷款本息,确保农信社按时足额向人民银行归还再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
(一)各社必须按照要求设立支农再贷款专管员,未按
照要求制定的,将对网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各社不按规定使用支农再贷款的(以人行检查发
现的问题为准),每笔每次处信用社贷款专管员50元罚款,处经办信贷人员100元罚款;
(三)贷款发放后,要严格按照县联社贷款贷后管理的
有关规定做好支农再贷款的贷后检查和管理,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将对专管员和管片员处以每笔每次15元罚款,贷后检查有弄虚作假的,每次加罚10元。
(四)各信用社及联社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电
子或纸质台账以及未按时上报支农再贷款相关报表的,则对相关责任人每次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联社农村业务部对各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管
理和使用情况实行“按月监控、按季检查、按年考评”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查情况于季后20日内上报县联社和县人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支农再贷款账务设臵及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支农再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的准确性。
(四)支农再贷款期限确定的合理性。
(五)支农再贷款借据管理的合规性。
(六)支农再贷款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七)支农再贷款档案管理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各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业务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监督管理不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的信用社,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正。对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县通报或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