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策划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11/30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 、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全市承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进的埠外资金到投入的生产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特定项目;埠内人士投资上述项目,需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以上方可按50%计入招商任务。
(一)生产性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商贸业等。国有、集体资产的拍卖金、租赁金计招商引资任务;卖断租赁后新增设备设施等投资计招商引资任务;农产品种植、养殖项目按公司化程序运作,其前期的投入资金部分计招商引资任务。门面出租其租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私有资产拍卖金、租赁金不计招商引资任务。
(二)公益性项目,包括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电力、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特定项目,指能够加快经济发展及提高城市品位的,并经市“四大家”领导研究决定的非生产性项目。未被纳入市政府特定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三、考核依据
(一)项目的计算单位
考核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外资、设备等实物均折算为人民币。
(二)项目的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以当年实际完成投入并形成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含购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投入及办公设施的投入)为考核依据,并提供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购物发票、相关部门现场评估结果。
(三)项目的分割
多个单位联合共同招商项目的分割由负责该项目的市“四大家”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各单位认可盖章。若没有“四大家”领导负责的项目,则由联合招商牵头单位协商分割后,各单位认可盖章。
(四)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中介人的认定。新引进的项目,在协议签订后7日以内,老项目在原合同以外的扩产,在开工之前,引资单位将建设项目名称、投资企业法定名称、法人代表、总投资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投资人出具的引资单位和中介人证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实绩办)和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四、考核奖励
(一)平时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对招商引资在建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督办、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招商情况,每年底由引资单位以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到位资金作为招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招商局考核认定。
(二)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在按文[]1号文件执行的基础上,每年底从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突出贡献单位1个,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从到位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出红旗单位3个,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在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中,评选出先进单位5-10个,各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年评出招商引资有功中介人员若干,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1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评出优质服务单位5-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由市财政一次性发放到位。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