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汇报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3/3/20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报告第2页

公司商业利润弥补。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标准和产品品种。起步阶段的农业保险可以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主,宜先选择保成本的方式对参保农户进行保障。在取得经验后,应尽快向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过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以补偿农业生产面临的旱涝、洪水、冰雹、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损失为主,兼顾水污染、断水、停电、药害、盗抢等导致的经济损失。在补贴方式上,是否先确定一个重点补贴的目录,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摊保费补贴,剩下的农户自己承担,若农户有较强支付能力则可通过提高保险金额提高保障程度。目的是确保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

(三)经营形式。可考虑借鉴浙江经验,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形式。主体形式是共保经营,即由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共保体制定统一的章程,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辅助形式是采取互助合作,即实行“政府补助+农户互助合作”的方式,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对风险较小的单一农产品进行“农户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合作共享、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互助合作保险探索,一方面提高农民参与农民协会的积极性,着力提高组织化水平,另一方面切实降低政策性保险可能遭遇的道德风险。

(四)保险对象。各类农业种养主体,包括农户和企业,都可以参保。互助合作的参保对象主要是自愿入会、自愿缴费的会员。

(五)风险责任。一般灾害损失可借鉴浙江经验采用5倍或倍封顶方案,即以全市农业险年赔付超过保费5倍或倍为封顶线,承担5倍或倍以内的全部责任。比如,当年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在2至3倍部分的责任,由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在3至5倍部分的责任,由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对于农业巨灾风险,则由政府承担绝大多数赔付责任,比如省、市、区、镇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

(六)理赔机制。农业保险面广量大,理赔定损情况复杂,各级保险公司一般都又缺乏懂农技、定农损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特别是搞好农险理赔定损,有必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镇村干部、农业技术人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技术强、情况明、熟悉农业的优势,组建农险定损理赔专家小组,切实做好现场踏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参保农户灾后及时定损赔付、迅速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