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报告
县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报告第2页
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存私放现金等。四是严格落实“小金库”举报查处督办制。建立群众举报长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拓宽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健全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有案必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已入库的税额或收缴财政“小金库”资金数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由县财政支付。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全部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督办。要认真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予以严惩。
五是严格落实治理“小金库”监督管理责任制。我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把防治“小金库”工作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规范资产管理,完善内控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四、尽部门职责,强化督导,齐抓共管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关于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县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小金库”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并负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党政纪处理工作;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开展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工作;县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的舆论宣传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县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制定、审核和使用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工作措施,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工作;县审计局主要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处罚工作;县公安局主要负责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处理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人民银行支行、银监办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各商业银行配合账户开设、清理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过程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县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要积极整改落实。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督促下属单位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是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整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组织、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力量,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和优势,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和上下联动,进一步形成有效防范和治理“小金库”的整体合力。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整合监督资源,注重发挥党内外群众、新闻媒体和人大、政协等监督主体的作用,积极为他们创造能够监督、方便监督的平台和条件健全制度执行的问责机制。我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并紧密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是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乡镇、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将“小金库”治理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每年由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票据使用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持续加大对“小金库”多发、易发、高发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完善和巩固“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