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价格管理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1

发改局价格管理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发改局价格管理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今年我区的价格工作按照年初省、市物价工作会议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六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监管,切实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拓宽价格工作领域,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一、加强重要商品价格和企业收费负担监测,密切关注价格总水平变动。

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高位运行,屡创新高。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次,加大市场监测巡视力度,密切关注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掌握粮油肉、液化气、成品油、农资、以及钢材、水泥等事关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商品价格变动情况,下半年对市场价格走势坚持月度监测分析报告制度,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继续抓好企业收费负担监测工作。会同区监察局召开了企业收费负担监测员座谈会,回顾了去年监测工作,通过15家企业收费负担监测点上报报表显示,收费负担总额为52万元,平均每家企业的收费负担为3.32万元,比减轻10.8%,而相比的平均每家8.9万元,更是下降了62.7%,以上数据表明,目前我区收费环境总体较好,企业收费负担较轻,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二、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41号公告发布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实际,我们会同国土局核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并拟写出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

(二)根据《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本区内的餐厨垃圾由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运输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经镇海区环卫保洁中心申请,结合我区实际,本局核定了我区餐橱垃圾收集运输费,收费标准为每桶(120升)5元。

(三)根据区政府有关精神,重新核定招宝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每票35元,镇海居民实行ic卡制度。

(四)根据省、市相关规定,重新规范了我区城市道路占道和挖掘修复收费,城市占道费在区域、占道类别以及道路性质上作了细化划分,城市挖掘收费因道路铺装材料成本的增加,在原有基础上作了适当提高。

(五)贯彻执行省物价局于11月1日起新调整的我省成品油价格,并密切关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及社会的反响情况,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

(六)贯彻执行省物价局对宁波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政策调整。

(七)贯彻执行省物价局降低非省统调地方公用燃煤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政策。

三、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努力缓解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突出价格矛盾。

(一)根据《镇海区第二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第六条和《镇海区解困房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相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区政府研究同意,公布我区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价格。镇海区解困房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基准价为790元/m2建筑面积。全区第二轮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统一为2550元/m2建筑面积。

(二)会同区住房委员会调整公有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要求开发商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做到明码标价。

(四)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统一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65)号文件精神,会同卫生局一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病房设施进行审核,重新核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

(五)贯彻落实宁波市6次西药和2次中成药价格调整,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热点问题。

(六)对区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进行核定,普通住宅收费标准在0.30-0.75元/平方米之间,小高层、高层、别墅的收费标准在1.00-2.00元/平方米之间,并对18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小区核定了停车费标准。

(七)根据《转发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甬教计〔〕154号)文件规定,取消我区义务教育段借读费收费。

(八)调整蛟川书院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每生每学期5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600元。

(九)根据省物价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机动车驾驶培训、档案服务、司法鉴定、生猪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大力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强化维护群众利益的制度保障。

(一)坚持集体审价制度,规范价格决策行为,促进价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把好收费标准审批关。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严格审核各单位报来的收费申请,在权限范围内的,认真核准从严审批;对权限在上级部门的,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成本监审,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浙价成〔〕208号)、《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规定,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和定调价成本监审。对我区6家民办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和住宿成本以及污水处理成本实行网上监审,开展了拆迁服务成本、招宝山风景区运营成本、“金丰阳光”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定调价监审,为价格决策提供依据。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巩固清费成果。

(一)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

召开了收费管理和收费审验工作会议,总结去年工作,并且部署了今年的收费审验工作,收费审验从4月开始,至6月底已全部结束并完成了收费验审总结及统计分析;对全区29个系统,90个单位的收费进行了验审,对4家被评为宁波市收费规范先进的单位实行免审。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25171.74万元,比减少3.5%。

(二)在全市率先实行收费项目及标准网上公示。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收费情况,在全市率先实行收费标准网上公示,把我区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在发改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力求详尽,包括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对收费内容较复杂的,查找出批准文件并挂上网,并对有变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进行更新。

(三)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贯彻落实了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对公安、人事、教育、建设、环保、广电、人事、质量技术监督、法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重新规范,并根据省物价局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机动车驾驶培训、档案服务、司法鉴定、生猪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年审工作全面换发了收费许可证。共换发收费许可证115本。

六、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今年是《价格法》实施九周年,按照省、市物价局要求,在4月底安排宣传活动,通过设摊形式发放宣传资料,接受价格咨询和投诉。 明年是《价格法》实施十周年,省物价局将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规模的宣传纪念活动,要求各地认真准备,搞好策划,把活动方案在8月份上报省局,我们已结合镇海区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上报市物价局。

七、加强理论研究,努力发挥价格理论研究的先导作用,不断提高价格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增强价格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们科室定成了《生态补偿收费机制研究》和《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现状评估及改革思考》两个课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工作思路:

价格管理工作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市物价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我区经济工作重点,坚持以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为主线,以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为首要任务,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价格问题,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以及保持市场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认真落实《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设,做好采价、报价和价格监测分析,提高价格监测质量,及时报送价格信息,使政府掌握价格调控的主动权。

(二)健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落实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应急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和应对措施,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继续密切关注和跟踪监测粮食、成品油、农资等重要商品价格波动,结合国内、国际形势做好价格形势分析工作。

(四)继续抓好企业收费负担监测工作,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收费监测工作水平,把好收费监测的质量关。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密切关注我区液体化工、钢材、煤炭等专业市场价格动态,加强调研,准确掌握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价格信息。

二、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一)我们将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精神,适时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等资源价格改革,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积极关注我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资源价格变动带来的影响,提高调研能力,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

三、继续加强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区的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完善和规范价格成本监审、集体审价、价格听证和价格政策发布制度,将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作为调定价的前置条件。要根据《政府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规定,认真做好我区的定期成本监审和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促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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