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程工作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6

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程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电力、煤炭、焦炭、钢铁、水泥、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与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坚决淘汰和有序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整合重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逐级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协会指导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我市产业现状和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企业。

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结合各地发展实际,重点围绕产品、装备、工艺等方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办要按照全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工业、煤炭、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以及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办下达的年度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时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装备;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四)市工经联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项目提供土地。强化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执法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其尽快退出市场。那一世范文网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收回;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利用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统筹支持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与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事项。各县(市)、区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和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发挥应有作用。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国家、省技术改造资金和市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促其转产改造。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支持,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分解目标任务,组织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50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淘汰任务的进行通报;瞒报、谎报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装备名单,淘汰时限,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定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