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4

关于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人口计生局 区财政局
(4月28日)
为认真贯彻《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泉城在行动”活动的实施意见》(济计生组字〔〕1 号)和《济南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5个附件的通知》(济人口字〔〕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定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是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重要内容,是鼓励广大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有利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各办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实事落到实处。
二、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审核。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扶助金的标准,由我区结合省、市有关政策制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将扶助金发放给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流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把实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开展的“生育关怀”行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对象为我区户籍公民,年满60周岁(从每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全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是指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2、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户口。
(2)现存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
(3)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申请。每年1月31日前,上年度未纳入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槐荫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报。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每年2月28日前,村(居)委会依照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后,提出拟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奖励扶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在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扶助但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办(镇)初审;对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应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办(镇)初审。
(2)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没有变化的,村(居)委会核实后,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张榜公示后报办(镇)。
3、办(镇)审核。
(1)每年3月31日前,办(镇)须对村(居)委会上报当年度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门入户进行核实,并张榜或网上公示一周后,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人口计生局。
(2)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实,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张榜或网上公示后报区人口计生局。
4、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1)每年4月3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对办(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并将审批通过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批复到办(镇),由办(镇)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同时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对办(镇)上报的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实,与当年申报的奖励扶助对象一并公示确认。
(3)每年5月31日前,区人口计生局依据《申报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区奖励扶助管理信息档案”。区人口计生局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4)每年7月31日前,区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并反馈给区人口计生局。
5、退出程序。
(1)每个月底前,村(居)委会依照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户籍迁移等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后,填写《槐荫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办(镇)初审。
(2)办(镇)须对村(居)上报的《退出报告单》进行个案情况入户调查、审核,将经审定的《退出报告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对办镇上报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后依据《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区奖励扶助管理信息档案”,在每次奖励扶助金发放前50天将退出奖励扶助的名单报代理发放机构,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
(4)每年12月底前,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办镇,对奖励扶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对确认错误的对象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注销个人奖励扶助金账户,退还全部奖励扶助金。
(四)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级负担;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区财政负担。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人口计生局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奖励扶助实行时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已于1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城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从1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对全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公平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检查督导。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每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工作考核。各办镇、各部门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扶助制度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