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住建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011年住建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任期最后一年。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始终抓住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建设幸福美好这个核心,以建成具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为重点,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探索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务求实效,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根据市纪委第十届六次全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2011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如下:
一、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确保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加大对执行政治纪律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维护上级党委、政府的权威。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严禁公开发表同党中央、省委、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活动。
加强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要抓住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建设幸福美好这个核心,紧紧围绕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现代产业体系、保持经济于稳较快发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场硬仗”、经济结构调整、物价调控,房地产调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对重点项目,重大活动、重要资金使用的专项督查制度。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健全重点工作项目专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倒逼机制,确保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整合监督资源,突出工作重点,通过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监督检查与专项治理,案件查处、行政问责有机结合,严肃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制度。
坚持执行局与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局2011年主要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加强廉政教育监督,规范权力正确行使
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围绕庆祝建党90周年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着力抓好正反典型教育、重点岗位针对性教育,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力度。继续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纪发[2010]32号),培育廉洁、诚信、务实、创新的人文精神,形成人人追求公平正义、反对腐败、敢于监督的社会氛围。适应新形势发展,充分依托市建设与房地产信息网等阵地开展网络宣传工作。创新生动活泼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形式,切实提高教育效果。加强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和教育方式创新,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到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基地和反腐倡廉研究基地接受教育。
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廉政风险防控和权力运行制约三项机制建设。
严格执行《市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管理和监督的暂行规定》,加强对“—把手”的监督。
加大《廉政准则》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着重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中的突出问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委托理财、获取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认真落实市纪委《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送“红包”的暂行规定》,对不能拒收的“红包”,或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红包”,按《暂行规定》处理。
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严禁在职干部在协会兼职、取酬;进一步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协会任职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在协会领取报酬。
开展公务用车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坚决刹住奢侈浪费之风。
认真落实《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
加大决策监督力度,明确规定决策的程序、形式、范围以及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
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健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人述责制度。
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工作,提高社会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肃惩治滥用职权、与民争利,涉黑涉恶、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等行为。加强资金审计,推进重要事务的公开。推进社会领域预防腐败工作。
三、完善惩防腐败体系,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今年是落实《工作规划》,建成具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的关键一年。要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反腐倡廉科技含量,不断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20lo--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 []43号)。要开展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治理,严肃整治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确保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活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网上审批、登记、备案,力争实现审批时限提速30%,网上审批项目提速80%以上。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民、优质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进—步拓宽联办、代办项目范围,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丰富绩效考评的手段和内容。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抓好效能监察工作,落实预防查处事宜。督导抓好绩效考评工作。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全市把工程建设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矿业权等公共资源逐步纳入统一交易市场。大力推行公共资源网上交易方式和资格后审制度,促进国有资产增值。
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评价机制,加大信用体系评价结果在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坚决查处串标、围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加大对受贿行为经济处罚力度和行贿行为的刑事、经济处罚力度。注意查处发生在基层和重点岗位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案件。严肃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案件,进一步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按照**工作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举报工作,认真核查处理群众反映特别是实名举报的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资源调配等方面向办案一线倾斜,进一步落实**举报目标管理各项工作,规范**举报的受理、移送、查处、答复等程序。加大**案件的查办力度,强化**监督,切实解决群众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处置工作,根据市的统一要求,完善网络举报受理、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健全涉腐舆情监控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和回应机制。推进重大案件举报人保护计划,对突破重大案件有功的署名举报人进行重奖。
注重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办案纪律,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干扰办案或泄露案件秘密、违反办案安全制度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案件。要根据市的统一要求,完善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对案件检查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做好申诉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树立案件精品意识,提升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指导预防工作。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必须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取得成效。
继续加强作风建设。要做到机关工作重心下移、基层干部坚守一线、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履职不到位酿成重大群体事件和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规定,纠正不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