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推进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工作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7

监察局推进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工作意见第2页

易规则,逐步实行各类企业国有产权全部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督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科学设定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程序。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加强法律责任追究,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督促政府办公厅(室)、工商局、公安厅(局)、经济信息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标准,建立健全评估评审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形成共享机制。

(十)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和支持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要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反腐倡廉立法调研任务,又要对上级下达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征求意见草案,严肃认真地进行审读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还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适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针对党风廉政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防治措施和办法。

(十一)推进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完善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建立和健全防止领导干部发生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的措施和机制;完善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完善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的机制;完善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的措施和机制;探索建立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的制度和机制;探索建立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工作,以主要精力统揽全局,抓决策、抓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措施和机制。

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有效防范提名无序、考察失真和“带病提拔”的监督措施和机制;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完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措施和机制,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完善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完善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措施和机制。

加强促使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建设。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党内监督,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的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常委会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重视和支持人大代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落实,支持公安、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定期通报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举报工作机制,畅通**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跟进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同时,要督促新闻媒体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预防腐败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必须立足于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寻求治本办法。注重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要着眼于建设,在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努力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舆论氛围、体制条件和法制保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全面完成上级统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又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集中力量抓几项有特色、有影响、有成效的预防腐败工作,为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政治保证,为开创我省预防腐败工作新局面作出贡献。那一世范文网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要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以政府有关副职和法院、检察院、监察厅(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以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腐败领导小组,并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纪委已明确由监察综合室对口中央纪委预防腐败室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对治本抓源头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调查研究和综合指导工作。各市州原则上要与省里对口,把预防腐败有关牵头协调的职能明确由监察综合室负责,要根据工作需要尽快充实监察综合室的力量,没有成立监察综合室的,原则上要成立监察综合室。

纪检监察机关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都要自觉承担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双重任务,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各级纪委常委会议和厅(局)长办公会议要把预防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预防腐败工作,对预防腐败工作负总责。

(二)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部门责任制和督促协调机制。预防腐败工作的着力点是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创新,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组织协调的方式,督促和支持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狠抓落实。为了切实增强组织协调的有效性,要建立预防腐败工作部门责任制。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必须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目标任务、总体原则和具体工作的阶段性进度要求。重要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事项,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并直接从有关单位抽调专业人员进行调研论证,形成工作方案并报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预防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监督检查是确保预防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防腐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组织协调确定的每一项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和要求,不但要按组织协调的程序向有关部门安排部署,而且要加强跟踪督促检查,把各部门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组织协调职责、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考察,对不认真落实预防腐败措施、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制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不按要求落实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的部门,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