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成都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1/7/20
2011年成都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011年成都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一)计划目的和意义。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一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特制定2011年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特别是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是加强和改善房地产用地调控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是政府加强建设用地总量、结构、时序和布局控制,通过土地供应实现对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供给引导需求,统筹建设用地投放市场的方向、时机和空间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引导投资者理性决策,促进土地市场理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编制依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17号)要求,本计划主要依据我市中心城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等进行编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变化,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稳步推进计划实施,提高计划完成率。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合理调整用地布局,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总量,优化供应结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别墅类项目供地。
3.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原则。合理确定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对列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供应上做到“应保尽保”。
4.供需平衡原则。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
5.有保有压原则。保证符合国家扩大内需促进增长政策的项目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项目,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实施限制用地。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11年度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009.87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1年度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31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04.87公顷,住宅用地35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农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共11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8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40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2011年度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上,工矿仓储用地主要分布在北部、东部和西部工业集中发展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农迁房)按照在三环路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各方位综合考虑、在东南方集中成片原则,选取周边基础设施较完善、交通较为便利、整体配套相对成熟的地块保障供应;商服和商品房用地供应的重点则主要集中在成华区、锦江区的攀成钢片区等旧城改造地块和成都高新区南部新区范围内。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情况。根据市政府《研究住房保障及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1〕41号)精神,按照2011年中心城区新增廉租住房7055套、经济适用住房2900套、限价商品住房9000套、公共租赁住房1500套的建设任务要求,确定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农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计划共计117公顷,并落实了具体地块位置,在土地供应上做到了“应保尽保”。同时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需求情况和年度实施计划,将继续在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用地中按项目住房建筑面积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2011年度中心城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总量(354公顷)高于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200.7公顷),增加率为76%,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2011年计划较实际用地增加53公顷,增加率为82.8%。2011年度中心城区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共117公顷、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151.9公顷,二者共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6%,加上已供存量保障性住房用地中约7.5公顷将在2011年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2011年将继续在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因素,2011年度我市中心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总量既高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也高于75%的实际供应水平。
四、政策导向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2011年度中心城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一)优化空间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主城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主城区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继续探索针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合理开发利用,积极引导城市发展由平面扩张向立体空间发展转变,积极探索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新途径。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土地供应有保有压的原则,继续推进中心城区产业结构调整,走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之路。优先安排和增加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推行基础设施先导的土地利用模式;大力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向中小套型普通住宅大力倾斜,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提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合理空间,保持商服用地的适度供应规模。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探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断完善对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增加容积率应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新规定。通过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土地供应量和结构,保障科学发展所需土地供应。同时继续加强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有效供应。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健全统一供应、公开交易、市场配置的土地供应机制。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逐步健全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强化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房管和经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涉及的产业政策、空间布局、实施时序和规划条件等基础工作。
(二)加快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特别是住房用地的供应和审批。国土部门根据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严格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土、规划、建设和房管等部门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三)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严格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按城市规划和程序进行出让前的土地整理,配套建设城市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前置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尽快形成土地供应开发条件,避免出现因拆迁、配套不到位造成的“供而未用”现象。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的或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土地出让时,将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等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同时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四)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监管。对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严格监管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数据报备工作,确保供地和建设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系统,强化土地供应和利用全程监管,构建防治土地闲置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