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应对实施意见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15

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应对实施意见第2页

“一票否决”。各地区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各地区要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构。二是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抓好本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照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下达的《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积分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及重点单位,逐级签署目标责任书,定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三是各地区也要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重点企业。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政府、企业、个人,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四是各地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2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及其标准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一是抓紧完善节能监察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循环经济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二是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居民绿色购物、废旧轮胎、废电池、建筑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处置等资源节约和资源化利用等实施办法。

3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

一是认真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管力度,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三是建立健全重大能源、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行政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限时办结,确保查处到位,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四是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招商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污染物总量目标完不成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经信部门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节能领域日常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5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

一是各地区和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节能减排宣传周、节能日、地球日、世界水日、环境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日,加强对资源节约的宣传和对循环经济的引导,提高企业、公众的认识,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从我做起”的生活理念,培养绿色消费方式。二是在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中要加大培训力度,将循环经济理念变成政府、企业、公众的自觉行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三是教育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各级教育体系,培养学生节约和环保意识。四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五是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推介好的典型,对坏典型进行曝光。

(六)制订预警方案。

制定节能减排应急预警调控方案,针对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指标,按季度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跟踪监测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下降率、高耗能行业产值增长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应等级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