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意见
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和省、临汾市规范劳动用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彻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建设领域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发包方)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那一世范文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元上以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3、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和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下达责令改正指令后,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