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三定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9
民政三定方案
民政机构三定方案一、职能调整(一)加强以下职能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强化居、村委会建设的宏观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将收容遣送划转社会事务科;加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因工作量大,人员少,行政区划和勘界工作存在很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拥军优属和优抚安置工作,促进创建双拥模范城和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的全面落实;加强社会福利管理,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目标;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二)下放以下职能:1、收容遣送工作下放各区。在各区民政局设收容遣送站。2、经常性捐赠接收工作下放各区。在各区民政局设捐助工作中心,各街道捐助工作站。二、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2、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区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区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4、负责各类社团基金会登记的审核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5、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拟订全市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承担市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6、负责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其待遇;指导和协调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其待遇;负责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有偿安置转移金的收缴、管理、使用。7、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8、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拟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保障标准,落实保障资金;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9、负责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10、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11、负责全市的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12、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13、负责全市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与遣送工作。14、承办全市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与毗邻地州(县市)的边界线勘界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市内边界争议和纠纷。15、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法规,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制定本市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16、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社会福利生产。17、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18、管理和发展市局福利院。19、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费的分配和审批工作。20、指导慈善总会的工作。21、发展老龄事业,指导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22、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设办公室、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优抚安置科、社团登记管理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科、区划地名办公室等8个职能科室。其中社团登记管理科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科,既是民政局的职能科室,又是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职能科室。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兼任,设专职副局长1名,正科级。(一)办公室(4人)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研究拟定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安排本局政治、业务学习,种类会议的会务组织、议题收集、议程安排、会议纪录、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整理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工作;负责本局公文的起草、打印、校对、装订、分发工作;承办文件、材料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递、催办、签注、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各项业务的综合协调,办理基层单位和其他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提案等;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本局财务预算工作;负责对外事务的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本局档案、保密、宣传、**、人事、工资、印信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本局及职工的报刊、杂志、业务书籍等的征订、收发等工作,负责本局生活、后勤等事务工作。(二)社会事务科(3人)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社会福利生产。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市的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与遣送工作。管理和发展市局福利院。(三)社会福利科(3人)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拟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保障标准,落实保障资金;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管理城乡社会救济,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3人)负责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优抚安置科(市局双拥办公室)(3人)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拟订全市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承担市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其待遇;指导和协调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落实其待遇;负责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有偿安置转移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六)区划地名办公室(5人)承办全市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与毗邻地州(县市)的边界线勘界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市内边界争议和纠纷。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名法规,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制定本市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七)社团登记管理科(2人)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区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区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类社团基金会登记的审核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科(2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