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米面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3/8/6

县米面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第2页

标准,确保食用安全。
九、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十、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食品不得着地存放,并与原料、半成品分开放置。
十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清洁无毒无害售货工具。
十二、流动摊点不得经营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冷荤凉菜以及法律法规等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
十三、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脂制作食品。
十四、不得使用报纸、书刊、印刷纸张或非食品用塑料制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存放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