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既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粮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贡献。加强对流通过程中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是保证粮食符合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
根据目前现状,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最基层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监测的直接执行者,也就是说,监测把关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是否到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然而,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监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必要的经济投入。
粮食质量监测内容虽然较多,但比较容易,对仪器设备没有特殊要求。然而对原粮卫生监测所包涵的内容较广,概括起来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对收获期的粮食(原粮)进行农药污染监测;二是对收获、储存过程中微生物毒素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测;三是对原粮储存过程中用于防、治虫、霉熏蒸剂残留的监测;四是对其他化学物品对原粮污染的监测。要对粮食(原粮)进行以上内容的监测,就必须要有很专业的检测技术、性能可靠的检测设备和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检测人员,这些对目前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的确是一大难题。就本人了解,目前地区各县(市)能开展这项工作的粮食局确实很少,原计划经济时期功能齐全并为粮食质量、卫生监测做出贡献的县级粮食局中心化验室在粮改时先后被撤掉,检测人员也先后被裁减掉,即使保留下来的也因仪器设备老化、人员减少而很难开展这项工作。因此,本人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赋予的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的职能,就必须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尽快落实“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规定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十八条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使命,是做好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基础。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我认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十八条规定,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恢复或加强县(市)级粮食局中心化验室或粮油检测站,要用中心化验室或粮油检测站的技术力量来开展这项工作。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人员
粮食质量及粮食卫生检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就质量检测而言,既有物理检测,也有化学检测;既有常规检测,也有专项检测;既有原粮检测,也有成品粮检测。特别是原粮卫生检测、农残检测、微生物毒素检测、薰蒸剂残留检测的技术性较强,其中专有名词多达上千个,检验项目多达近千种。因此没有专业的检测人员很难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不断充实和培训检化验技术人员,充分调动粮油检测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专业检测人员的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粮油检测人员,以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把粮食检测工作引向科学、便捷、准确的方向,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充分吸收引进使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粮食检测的科学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三、必须添置相应的监测设备
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必须凭借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必需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准检测方法等进行取样、检测;因此,为确保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这项工作能顺利进行,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就必需要利用最新科研成果,应用最新标准,添置最新检测设备。目前,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没有专职检测机构,更谈不上拥有分析仪器和检测设备,因此,建立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施、设备,及时更新旧的仪器设备,配齐检测需要的各类化学试剂、药品应是当务之急。
四、必须落实相应监测经费
要对粮食的质量进行监测,就必须要对粮食进行抽样、分样、包装、检测、报告,有些检测项目还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和特殊的试剂等材料,因此,要做好粮食的检测工作,就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检测资金,这样才能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众所周知,粮食质量及粮食卫生监测既是维护粮食商品正常流通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更是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所以说,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检测属政府行为,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确保放心粮工程的重要举措,粮食质量及卫生监测费用应由政府列入财政支出,这也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16条所明确规定的。
强化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工作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督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贯彻国家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更好地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执行各项粮油质量标准、卫生标准,而且可以有效指导国家粮食储备,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最终实现保障人们身体健康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