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龄工作开展情况调查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0
农村老龄工作开展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老龄工作开展情况调查报告县地处四川重庆两省市结合处,与三市交界。目前,全县人口总数逾80万,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9.07万,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1%以上,并正以年均4.5%的速度急剧增长,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县的行列。由于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家居农村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80%。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社会保障的不断深化,城市老年人的养老水平遂步得到了提高。但农村老年人在养老、医疗、生活、赡养等方面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因此,关注农村老年人,研究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老年人养老之路,对于农村的繁荣,社会的稳定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党和政府及老龄工作部门当前亟待研究、探讨并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近几年来,我县一直把老龄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放在基层。各级党委、政府和老龄工作部门都很重视农村老龄工作,关注农村老年人,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农村老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工作实绩及基本经验
(一)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农村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大力强化宣传,普遍提高农村老龄意识。一是把宣传贯彻《老年法》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县乡政府都召开动员大会及座谈会,将《老年法》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乡镇、社区居委会把宣传贯彻《老年法》纳入当年的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老年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把中青年及学生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大力宣扬子女孝顺父母、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事业、基层老年协会开展活动,以及党政领导重视老龄工作等方面的典型。
(二)以“老有所养”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事业,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个人的自我养老,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我县在开展农保工作中,主要采取储蓄式积累方式,其经费来源由村组和个人共同负担,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个人缴费和村组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属投保人的私人财产。在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上,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因户、因人制宜,坚持自愿投保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不搞摊派,不强迫命令。承保机构在资金的管理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基金的营运,千方百计保证基金增值。并强化监督机制,由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定期对“农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营运。自1995年至今,全县参保人数达6000多人,共筹集保费140多万元,累计积累基金190万元,现已有420多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共计支付4万余元。
(三)进一步抓好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工作。五保老人是农村老年人中最脆弱的一部分,他们无儿无女,其生活保障,也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提供。广安市委、政府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加大了对农村五保老人的关怀程度。随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广大农村的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得到了落实,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改善,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日渐完善。近年来,我县通过转移支付和村、组供给等方式,保证了全县3100名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672元生活费和350公斤口粮的补给标准。另外,截止目前,全县共建敬老院31所,共有床位561张,已收养了五保供养对象441人,占全县五保供养对象的11.3%。
(四)落实“双签”工作,促进家庭养老。开展签定“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敬老保证书”的“双签”工作,是贯彻落实《老年法》,解决农村家庭养老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我国尊老、敬老、养老优良传统美德的重要举措。几年来,我县在巩固“双签”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广、完善“双签”工作,把重点转移到建立跟踪回访监督机制方面,把家庭养老落到实处。目前,我县已签定“家庭赡养协议书”24274份,签定“家庭敬老保证书”1份。
(五)以老协为载体,促进农村老龄事业的发展。我县老年人协会在各地党委、政府的指导下,作为社会与老人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经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调解家庭纠纷、解决村民生活困难、破除迷信、移风移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去年4月23日晚,我县金牛镇一带突遭特大暴雨袭击,洪水来势凶猛,位于金牛镇二村的孙家平桥被洪水冲毁。次日清晨,100余名去河对岸学校上学的中、小学学生及相邻几个村的过往村民站在被冲毁的桥边因无法过河而急得团团转。这一情景恰被该镇老年人协会二分会负责人孙平阳等人看见了,望着河岸人群中那一张张焦急又无奈的面孔,老人们庚即组织分会会员及村民商量、研究,决定马上搭建一座临时竹桥,以解决两岸村民过往难题。他们砍来自已家的树木、竹子(共约多斤),并买来大量铁丝,组织人员削竹、排竹、捆绑固定,孙会长还带领会员们涉水冒险架桥。在他们的精心指挥下,不多时一座长15米、宽2米的临时竹桥便架起在洪水滔滔的河面上。竹桥建成后,孙平阳又组织青年村民将被洪水阻隔的那100余名学生和村民安全护送过河,保证了孩子们正常上课和村民的正常过往,受到当地百姓的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缓慢。我县农村的社会养老虽然经过了十余年的发展,但是由于传统农业条件的限制和我国城乡二元政策体制的管理模式,使社会养老这种方式基本处于一种低水平、缓慢发展的层次上。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养老投入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目前全县只有五保老人能够得到较为固定的社会救济性保障,其余大多数老年人基本上没有固定的社会保障。
第二,保障水平低,不能真正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
第三,农村的社会化养老缺乏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特别是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以及社会救济具体实施,缺乏规范的法制化措施,某些方面的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致使实际工作中漏洞很多,导致某些社会养老保障措施不能得到落实,部分社会养老保障金不能真正用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多数老年人还不能实现共享社会救济发展的成果,甚至落后于平均生活水平。
(二)老年需求得不到满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农村开始的一系列改革政策给广大农村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大多数农民已告别贫困走向富裕,但在老年需求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第一、农村老年人经济自养的能力不足甚至低下,其他亲属在家庭养老中的作用很小。
第二、农村老年人身体不健康的比例高,感到生活无人照料的比例高。
第三、在农村,仍有一定数量的因种种情况时常感孤独,无处无人诉说心事。
(三)医疗困难、医疗水平低。与城市不同,我县农村一部分老年人没有医疗保险,看病全由自己掏腰包,而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之后也就失去了经济来源,看病的钱由子女(主要是儿子)负担,而多数子女经济收入低,无法全力承受其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老人生病后,只要进医院看病时,如果医生说治不好,大部分老人及家人也就不再坚持医治了。对老年人来说已经完成了人生的任务:传宗接代、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对子女来说已经尽了自己的一定责任,无论从道义上还是舆论上都不会受到多大的谴责。这就出现了有病难医、或不医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县农村长期处在较落后的阶段,医疗机构设施比较落后,技术水平比较低,合格医生比例不高,因此老年人一旦生重病后,对痊愈所抱的希望不大,这也是老年人就诊率较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生活质量低下。在我县农村,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传统责任,但是赡养并没有一定的标准,也即是说,给什么样的伙食、住什么样的房子没有标准,只能以儿女的孝心来保障,但相当一部分儿女养老意识不强,因此,尽管儿子生活越来越好,但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却变化不大,甚至随着物价的上涨,老年人的生活变得越来越艰难,更不用说照顾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同时,我县大多数家庭、子女外出务工,留下老年人在家带管孙子、上学等,老人不但生活无人照料,还要管教孙子,很难安度晚年。
(五)部分农村家庭赡养形式简单,子女负担加重。虽然说老年人在家庭就可以完成养老,但实际上农村的老年人传统的养老形式是非常简单的。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农村家庭子女数逐步减少,过去由几兄弟共同承担的对父母的赡养变成了由两个子女或一个儿子承担,这样,在家庭规模小型化之后,同样赡养形式简单的完全家庭养老却加重了子女的负担。特别是儿子外出打工后,儿媳妇既要承担农活、家务活、照料下一代,又要承担对老年人的赡养责任,家庭负担加重。
农村老年人的问题一方面制约着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过分的依赖家庭养老所造成的结果易导致养儿防老的陋习难以剔除,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出现困难。因此,设法解决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解决农村老年人问题的主要对策
针对农村老年人的主要问题,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体系已刻不容缓,建立主要包括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加强老年人自我保障为重点,提倡集体助养和建立社会共养为保障的养老体系。
(一)强化子女的赡养义务,建立家庭养老体系。中华民族历来有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赡养老人不仅仅是子女应尽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条款中分别将这一义务用法律的形式给予了确定。因此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的社会职责。一方面,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子女赡养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农村老龄工作者应当通过宣传、监督,强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组织有领导地在农村倡导、推行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规定赡养标准和子女的责任,确保老年人的家庭赡养,进一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