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及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调查报告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0

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及合法权益维护情况调查报告第2页

华书店、市三院、市中医院、市绿荫健身俱乐部、许慎宾馆、开园森林公园、源汇区人民医院、河南金囤种业公司、临颍县人民医院、舞阳县人民医院、舞阳县中心医院、舞阳县卫校附院、舞阳县游乐园12个单位为持有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的工会会员提供不同内容、多项价格不等的优惠,还有几个单位的优惠事宜正在协调之中。(三)政府有关部门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配合联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一是由每年的三夏、三秋和春节前集中力量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变为日常的行动。为农民工讨回工资325万元,涉及595家企业;二是对农民工进行技能素质培训,今年1-4月共培训农民工8645人;三是加大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及落实力度。目前,我市农民工较为密集的大中型私企和三资企业大多数为农民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并落实了返还农民工个人缴费(退费)的规定;四是会同司法局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帮助。市建委为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发包方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拨付15%的人工费作为工资专户,专款专用。市建委还利用12345为民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同时,通过开展“文明工地”的争创活动,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入户条件,将转为非农户口的优惠政策由原来的4项拓展为6项。市工商局对办理工商执照的农民经商者采取当日办结的服务措施,对造成意外经济损失的农民经商者实行管理费减免。区法院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为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官司提供帮助,在上半年受理的13件涉及农民工案件中,涉案标的43万元,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执行费2万多元。三、问题及原因(一)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对农民工的“身份”限制依然存在。由于长期形成的历史原因,在城镇有对农民工实行限制性现象:一是限制就业。某些企事业单位有限制使用农民工的岗位。二是半开放限制。部分地方采取“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的限制性做法,减少了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我市在就业岗位、子女入学、廉租房租住等方面尚存在着限制农民工的现象,把多数有进城就业意愿的农民工挡在了城市门槛之外。(二)社会维权机制还不完善,对农民工的权益侵害比较严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惯性影响,劳动管理部门及维权组织网络和职能还没有完全覆盖和拓展到农民工和个体私营企业;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主不愿建立工会组织,认为成立工会组织是给自己设了门槛;部分农民工对加入工会认识不到位;再加上农民工维权的能力低、手段少;工会在维权中没有手段,显得力不从心等因素,使得损害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安全、生存条件差。个别企业及雇主对从事苦险工作的农民工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致使工伤事件时有发生。源汇区法院4—6月受理的涉及农民工的13起案件中,因缺乏劳动保护造成工伤的就有9起。二是劳动强度大,收入无保证。个别雇主随意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个别雇主拖欠、减发、扣罚其工资。大部分农民工工作时间每天都在8小时以上,没有节假日、星期天,却很少得到超时补助、加班补助、假日补助。本次被调查的500名农民工中,有201人没有休息日,占被调查人数的42%;有237人只有一天或半天休息时间,占被调查人数的47%;有139人工作时间在8小时甚至10小时以上,占被调查人数的28%;有35人工资被拖欠、克扣,占被调查人数的7%。从劳动保障部门、法院收到的投诉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较普遍,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个体私营企业。三是不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特别是三产领域的企业及商户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只是“口头协议”或“一边倒合同”。农民工只有单方面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益。四是个别雇主违规制定劳动管理制度。个别企业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只体现企业单方面的意志,成为对职工的惩罚规定。(三)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对农民进城务工构成障碍。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无论是合同工、临时工、小时工,都有实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部分企业为部分农民工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外,还有部分企业未给农民工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还处在宣传启动时期。企业不愿缴纳“三金”,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开支。外部原因是部门强制力度不够,社会舆论压力不足。(四)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手续多、收费多、成本高、负担重。一是收费项目多。农民到城市经营餐饮等服务业,除工商、税务外,还要到卫生、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办理许可证,缴纳相关费用,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农民到外地或到市区打工,要办理婚育证,各县乡收费标准不统一,50—300元不等。二是搭车收费多。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除工本费外,还要缴培训费,办意外伤害保险和妇科病保险。三是变相收费多。主要反映在用工单位在招工时收取押金、工装费、进厂费等。过多过乱的手续和收费,加重了农民工经济负担,挫伤了其进城就业的积极性。(五)农民进城务工有组织的少、受培训的少,工作稳定性差、就业竞争力弱。以前我市每年通过劳动部门输出的农民工仅1000人左右,通过各级各类组织有序输出的农民工约占5%,绝大多数农民工是通过血缘、地缘、人缘关系自发、结伴外出打工。有明确目的、固定岗位的约占15%,大部分农民工在不同城市不同企业间频繁流动。农民工自发输出、短暂输出带来的无序性、盲目性、不稳定性、不连续性,造成外出打工成本高、收益小、风险大、规模小。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市尚未形成健全的劳务输出信息网络和完善的劳务输出服务体系。二是我市劳务输出组织数量少、实力弱。(六)部门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工商、公安、建设、教育、计生、劳动等部门围绕农民工服务管理都从部门角度制订出台了不少具有积极意义的意见和措施,并取得了一些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部门间各自为政、各自为战,影响了对农民工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如工商部门强调繁荣市场,主张多办快办营业许可证;计生部门把查验计生有关证明作为前置条件;公安部门为维持治安秩序;房管部门为加大房产管理;税务部门为征缴房屋租赁税费要开展出租房屋登记等,由于各自只考虑部门利益,相互不通气,导致重复登记或登记遗漏。一些涉及农民工的民事事件,本该由劳动仲裁可以解决的,由于推拖,最后成为由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增加了农民工维权成本。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党委、政府协调不到位,一些部门过分强调各自部门利益。四、对策与建议(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资料显示,全市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其中有14万多人尚未脱贫。全市60%以上的劳动力在农村,其中有79%的农村劳动力为有待转移。,我市城乡居民收入相差3400多元,而同年我市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我市城镇化水平仅为23.6%,低于全国、全省水平,而我市近年来城镇吸纳的人口主要是农民工和都市村庄的农民。基本市情和实践结果证明,只有解放农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强化农业、稳定农村,才能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只有平等友好地善待农民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才能真正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进行制度创新、措施完善。各级党委、政府对涉及农民工的政策要进行清理,取消对农民工的限制性政策和措施,作到令行禁止。并出台对农民工公平友好对待的政策和措施。一是向农民工提供制度化保证。把农民工的权益维护、输出和输入纳入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培训、计划生育、社区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在制定具体政策时,按照减化手续、降低收费的原则,以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安家落户的政策安排。二是对进城农民工实施社会化管理。在推进社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将农民工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范畴,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对进城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三是对农民工输出及就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在组织农民工输出时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体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由流动、有偿服务原则;在吸收农民工就业时,要一视同仁,为农民工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工同酬、公平竞争的环境。(三)各级党政挂帅,相关部门组织参与,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联动机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建立“党政重视、部门配合、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民工联动式社会化权益维护新机制。在具体操作中,要尽快建立各级农民工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为召集人、主持人,由相关部门、组织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提出加强农民工服务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协调落实维护农民工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同时,尽快建立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计生、建设、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服务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建立以总工会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计生、建设、公安、法院、司法、卫生、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农民工维权联动协调机制。在机制运作中,相关部门间形成信息互动、事件案件互报、相关事情协商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工作力度,协作程度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奖惩体系。(四)内外互动,标本兼治,加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力度。一是建立双向维权机制。输出地要主动与用工地党政工组织取得联系,建立关系,互通信息,争取对方在农民工管理和维权工作上的支持。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与农民工输入地司法机构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积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