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调研汇报

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3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调研汇报第2页

来的粗犷型服务转化为精品服务,努力创建小而精、小而全的办税服务大厅。对干部集中进行业务培训,以考促学,全面提高人员素质,将征管重点由征收转向稽查。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县部分企业的效益呈现出整体亏损的局面。工人工资不能保障,职工社会保险费用无法支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等小税种的拖欠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企业的欠税尚未清缴就已倒闭、关停,有些企业破产后的资金在扣除职工工资后由于不足以清偿税款而造成呆死账欠税。因此,只有依靠对专管员的严格考核和奖惩来督促其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引导专管员帮助企业寻找出路,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帮助企业多方活化、筹措资金,寻求销售门路,提高经济效益,从源头上缓解企业的欠税问题。
我局在两项措施的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亏损企业无可执行标的的问题。比如林场,账户上没有资金,税务机关不可能去林场砍伐树木来抵顶税款。这样做同时也不利于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许多金融机构为了自身业务的顺利开展(吸引储户)而不配合税务机关的问题广泛存在,虽给予经济处罚或几经税务机关批评教育,但以身试法者仍大有人在。另外,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税务干部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如对企业的延期缴纳税款政策的适用,法律规定延期缴纳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很多企业都是三个月后仍旧没有能力缴纳税款。
在委托代征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受托代征人如果不履行代征义务应如何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的委托代征属行政合同关系,税务机关对代征人的消极行为不可能也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新征管法也并没有对代征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作出相关规定。这自然成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死角。基于此,我们认为:法的涵义应该是广义的,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不一定只局限于《征管法》,如《行政处罚法》(处罚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合同法》(委托代征、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会在税收执法工作中有所涉及。委托代征属行政合同,当代征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在完税证的填开方面,我局要求管理科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方式填开完税证明。不允许使用手工填写,既规范了完税证的填写,又能杜绝专管员采取手工开票方式为纳税人擅自减免税现象的发生。
我县于今年年初对全县房屋出租业进行了一次专项清理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性房屋各税的缴纳情况良好,但个人单纯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税收存在漏洞。由于居住用出租房屋多集中在居民区,承租人与出租人多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十分不利于税务机关查找稽核。我们用以解决此问题的建议是:与基层社区联系,采取委托代征方式,与社区管理部门或出租人签订代征合同,支付其代征手续费,以此促进居民出租住房部分税收走上规范化道路。
车辆税收多年来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老大难问题。由于车辆机动性强,不易掌握具体税源状况,因此,税务登记率迟迟不见上升。交给交通部门代征,效果也不明显,而且擅自减、免税情况时常发生,不利于车辆税收的征管。,我局大胆尝试了一种新型征管模式,即:将车辆税收任务落实到人,效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采取自愿集资风险金的办法,规定若干指标,如:税务登记率、申报率、税收计划任务等。年末达标后,不但全额返还风险金,而且给予精神、物质双重奖励。此方法大大激励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彻底刹住了车辆税收说情风,车辆征管水平较往年大幅度提高。
税务检查
随着新征管法的出台及省局征管规程的进一步落实,我局的检查机构已划分为检查科和稽查局两部分。稽查局专司重大偷抗税案件的查处,检查科负责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稽查局已实现了从“收入型”向“重点型”的转变,随着稽查与检查职责上的分离,以“前期调查、案头分析、约谈会面加现场检查”的“3+1”式检查方法为主的检查科的设立,大大减少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彻底解决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的问题。
在实践工作中仍存在着检查与稽查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如:检查科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偷税问题,中途移交给稽查局继续检查,势必会造成重复稽核的麻烦,费时又费力。稽查局专司偷(抗、骗)税的查处,但偷税问题在被定性之前是无法被定义为偷税行为的,只有经过检查科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符合偷税的要件才能定性。因此,就导致了检查科与稽查局检查权限上的冲突。究竟哪种情况应归稽查局检查,哪种情形应由检查科处理,无一定论。最后只能得出一个结论:所有的纳税人都先由检查科检查,当检查科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迹象或怀疑其有偷税行为时才移交给稽查局处理。此问题亟需国家税务总局加以明确。
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的定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有定性畏缩的心理。对该定性为偷税的行为不敢大胆予以定性。如: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纳税人,只要造成了不缴少缴税款,就应定性为偷税,在这一点上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宽泛的定性权力,而税务机关却不愿或不敢将其定性为偷税。二是对偷税罪与偷税行为的界定不准。少数人认为偷税行为就是偷税罪,因而不敢或不愿定性。三是适用法律错误。将刑法与行政法相混淆,将司法与行政的关系相等同。误以为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用来判案时所参照的司法解释同时也适用于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部门的行政执法。
发票管理
在发票管理方面,我们对建筑业纳税人全面实行了以票控税管理。4月份,我局组织力量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部门和用票人分别进行了相关检查。检查中发现,在我局的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还存有一些漏洞和亟待改进之处。如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存根的问题十分严重。有的纳税人还有代开、转借现象发生。这不仅与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淡薄有关,更主要的,是与我局日常征管工作中管理部门的宣传与管理措施不到位密不可分。再如企业纳税人的发票填开方面的问题,除去纳税人自身素质的因素外,也是和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开展得少有着直接关系。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我局还自行研制开发了易于操作的发票管理程序。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了发票的控税手段,全面提高了发票的管理水平。随着省局新征管软件的逐步成熟与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定会更加全面地发挥出其在发票管理领域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