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原因分析调研报告
立案难、执行难、**难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三大难题,特别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从我院近几年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审议反馈回来的意见来看,大部分都是提到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其建议也是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等话题,为此,笔者就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部分执行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到乡镇社区村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形成了该调研报告。
一、导致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现有司法管理体制保证不了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最主要是存在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因素。虽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实是人民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人民法院的活动经费要由当地政府拨付;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及其他人员要由当地人大任命;人民法院设立、撤销机构要由当地政府审批,如当地地方和部门出于对局部利益的考虑,干扰法院执行,那么法院就很难抵制住压力。因此,可以说,现有的司法体制,要求人民法院真正地、完全彻底地独立行使执行权,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2、执行力量严重不足。由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使人民法院在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面前显得力不从心。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因此,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执行难度越来越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而执行警力却并没有得到加强,甚至有削弱。就我院为例,2008年,我院执行局有执行干警8人,但2013年执行局的警力只有7人,而执行的案件,2013年却比2008年增加近1倍,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任务之间的存在着尖 的矛盾。
3、执行队伍素质不高。就其法院内部来看,法院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执行能力不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就其执行人员的配备来看,法院配备的执行员往往是胜任不了审判工作和没有审判职务、审判经验的人。就其业务素质来看,可以说,业务能力强的审判骨干力量,大部分都充实到审判岗位上,从事第一线审判工作,在执行局工作的大部分都是业务能力较差的人员。以我院为例,执行局7名工作人员,只有有3名具有审判职称,其他4名都没有审判职称,其中2名还是工人,这样的人员配置和业务素质,很难高效完成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
4、执行**工作压力过大。从近年我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来看,执行**案件占整个法院**总量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到省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极端访、重复访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有的被执行人虽经一、二审、甚至再审败诉后,为了达到规避执行、逃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的相关部门对案件一次又一次的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同时,当地党委政府、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因怕出现矛盾激化,难以处置,不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一到重大节庆或敏感期,案件就暂缓执行。这些给原本执行力量急需加强的执行部门加重了工作负担,不得不抽出大量的人员来处置涉执**工作,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执行**数量居高不下,到省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极端访、重复访现象屡见不鲜。
5、“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现象仍然存在。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很多都需要被执行人参与,但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不配合,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导致许多案件因被执行人难找而被拖延积压。
二、应采取的对策
(一)改革人民法院隶属体制,建立上下垂直的统管体系。“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造成的。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法律体制,使人民法院直接与当地政府脱钩,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行使、拨付,解除当地政府“要挟”人民法院的一切因素。当前司法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个问题就能够彻底解决,真正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应有地位,人民法院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的能力将会极大地增强,会在很大程度上解除“执行难”的隐患。
(二)配强配足执行结构人员。为了解决好执行难问题,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及时执行,必须要配强配足执行结构人员。一是确保数量,就我院而言,目前一般的大庭室,如刑事庭、民事庭都达到了8人以上,而作为执行局,要执行法院所有庭室(县院六个业务庭、四个人民法庭,共10个庭)审结需要执行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难度也大,现在只有4名干警具有执行资格,显然严重不足,笔者认为,最少应当要配备10人以上的执行人员。其次要保证质量。以我院的现状来看,执行局7名工作人员,只有有3名具有审判资格,其他4名都没有审判资格,按规定,没有审判资格的,是不能行使执行权的,因此,执行机构人员的配置,除书记人和内勤可以配置没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必须要全部配置具有执法资格的审判资格人员或助理审判员。
(三)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总的来说,当前执行队伍的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有的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行中乱作为,慢作为,执行水平不高,执行效率不佳,有的甚至利用执行权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必须要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宗旨理念,树立司法为民意识,遵守基本职业操守,在执行中公正廉洁,抵得住压力,坚守住司法低线。二是加强业务教育培训。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定时对执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另外,还采取以会代训、巡回讲课、专项培训、编写执行业务资料等形式对执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提高执行职业技能。执行案件不比一般在审判庭审理案件,更需要执行职业技能,要采取各种形式,不断培养和提升执行人员时度势、把握执行时机、选择合理执行方式的能力;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组织执行行动的能力以及与各类被执行人打交道的能力等。努力实现从粗放式执行、经验型执行到规范性执行、理性型执行的质的转变。
(四)强化执行监督。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助长“执行难”的因素之一。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造成执行工作的混乱,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中,除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无法监督民事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对执行工作加以制约,诸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执行工作检查制度、考核制度等。同时完善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职能以及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监督。另外,还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使执行人员处于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约束之下,而不敢轻易抗法。
(五)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救助机制。
目前,各地法院也基本建立了司法救助机制,其中执行救助也是其中之一,但现有的司法救助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且救助的资金不大,为了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单独设立执行救助资金,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给予司法救助。同时,要简化司法救助的审判程序,提高司法救助的资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