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视角下的动新闻再思考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1/7/20

新闻视角下的动新闻再思考

新闻视角下的动新闻再思考


文章导读:面对“动新闻”这类新新闻样态,媒体内部应该建构怎样的新闻自律准则?政府和媒体主管机关应该依据怎样的新闻处理规范?法律法规的建设如何才能跟上媒体发展的的节拍?本文期待透过新闻产制规范的视角,对动新闻进行再思考,并藉此提出可供大陆媒体借鉴的宝贵经验。


11月16日,台湾苹果日报推出“动新闻”。所谓“动新闻”,即通过模拟动画的方式诠释新闻,并藉由手机扫瞄报纸条形码播放动画内容。自推出以来,苹果日报“动新闻”大量涉及膻腥性的新闻题材,并且通过对此类题材的细节描绘与动画再现来吸引受众眼球。11月25日,台北市市政府以《苹果日报》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和动新闻有色情暴力成份为由,先后两次重罚壹传媒共100万新台币,并要求“动新闻”采取分级 。自11月28日起,苹果日报网站对动新闻设立分级处理,在社会新闻部分加注‘限制级’标示,提醒读者需年满十八岁才能观看。“动新闻”事件风波一直持续至同年12月。
事隔一年多,动新闻在台湾地区持续播放,在苹果日报的新闻网站上,以播放列表排列的每日最新“动新闻”仍然是其最大的卖点。但围绕“动新闻”的真实性和伦理方面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歇,仅仅是在特定新闻前贴上“限”字标签、实际无法真正拦截内容的“分级制”处理,折射出新媒体环境下政府管制与法制监管的某种困境。面对“动新闻”这类新新闻样态,媒体内部应该建构怎样的新闻自律准则?政府和媒体主管机关应该依据怎样的新闻处理规范?法律法规的建设如何才能跟上媒体发展的的节拍?本文期待透过新闻产制规范的视角,对动新闻进行再思考,并藉此提出可供大陆媒体借鉴的宝贵经验。
一、 “动新闻”遭遇的争论
(一)动新闻动了新闻的本质?
年11月29日,世界着名高尔夫选手伍兹出车祸,《苹果日报》制作了一段模拟伍兹妻子持高尔夫球杆攻击伍兹座车的新闻报道,几天之内,仅仅youtube 视频的点击率就高达200 万次。这段视频引起了《纽约时报》的关注,《纽约时报》评价其为“maybe 新闻”,即以视频游戏和合理想象的形式创造出的新闻报道新形式。以动画的形式模拟与再现新闻事件是否超越了新闻“真实性”的本质?立足于新闻事件本体基础上的氛围与情节渲染是否背离了新闻的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这成为动新闻存在合理与否的争论点之一。
台湾主管新闻事务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ttee,ncc)主委彭芸不认为动新闻是新闻,ncc副主委陈正仓也表示,“动新闻”报导使用动画来呈现,不符合新闻报导应真实呈现的专业要求,“这种采用‘类戏剧手法’制播的内容,充其量只是‘新闻动画’,而不是‘动画新闻’。”也有学者认为,动画作为一种言说方式,是新闻工作者对不能获取所需画面的缺陷进行的一种补偿,它作为一种传播手段,既有文字所缺乏的通俗易懂、想象生动、信息全面等特点,又有传统视听语言所不及的趣味性,并指出任何传播手法都无法完全地重现新闻事实本身,新闻经过媒体的加工处理信息元素必然会出现流失的状况。
(二)动新闻动错了地方?
围绕动新闻的主要争论点之二是,“动新闻”强调新闻细节的再现,这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新闻题材?这一点,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从涵化理论(cultivation theory)来看,媒体扮演潜移默化的功能,因此,新闻动画的表现形式,必须把握新闻伦理的尺度,新闻动画的使用必须兼顾社会责任,不能藉由动画将膻色腥与犯罪新闻的细节动态化,否则将使大众改变世界观,也可能引起潜藏犯罪动机者的模仿,增加社会可能的不安全感。
从《苹果日报》完成的动新闻报道来看,题材方面屡屡触犯雷区,大量涉及强奸、抢劫、虐待、凶杀等新闻事件的报道,并且巨细靡遗地再现事件细节,这便成为了其广受诟病之处。有的学者谴责以标榜新闻自由自居的苹果无形之中“动”了别人的权利,“如果满足所谓受众的知情权,是以牺牲另一部分人(如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为代价的话,那么这种‘知情权’和媒介使用权先天就是不正当的,是一种越权。媒介集团占据着广泛的社会资源,因而就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以受众‘想知道的’为出发点,而更应以其‘需要知道的’为归宿” 。
二、“分级制”处理折射政府管制与法制监管困境
在动新闻事件中,政府通过警告、罚款以及提请处理等方式介入对苹果动新闻的管理。但一年之后再看这些试图平息事件的处理方式,问题仍在、尴尬重重: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参考下,政府的警告和罚款,仅仅沦为一种“震慑”;只是在特定新闻前贴上“限”字标签、实际无法真正拦截内容的“分级制”处理,也近乎形同虚设。
11月,台北市市政府以《苹果日报》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和动新闻有色情暴力成份为由,先后两次重罚壹传媒共100万新台币,并要求“动新闻”采取分级。
所谓“分级制”是指根据台湾《计算机网络分级处理办法》将计算机网络内容分为限制级与非限制级,限制级内容包括暴力、性行为、性侵等,业者须标示分级标识,避免儿少接触到不妥内容。采取分级后,限制级“动新闻”在视频开始前出现“限”字,同时出现“我已满18岁”和“我未满18岁”的字样。然而,网络点击和手机下载并不需要身份验证,选择权还是落在受众手中,受众若缺乏自律,点选“我已满18岁”字样的图标,依然能进入观看,这便使得分级制形同虚设。
比起传统的电视节目和电影,网络信息数量庞大,通过审核进行分级在台湾独特的政治生态下并不现实,但网站形式化的“自行分级”实际起不到任何作用,在苹果的新闻网页上,很多动新闻反而因为贴上了“限制级”的标签而吸引了更多的眼球。
另一个问题是,“分级制”原本用于影视内容,“动新闻”是否适用这一制度?台湾师范大学大众传播研究所教授胡幼伟认为,分级等同承认动新闻不是新闻,因为“全世界新闻都一样是普级”;台湾ncc委员也强调,新闻只有普通级,没有限制级,动画新闻只有能登不能登的问题,没有分级的问题。新闻是普及性的公共品,不应存在接收限制,把“分级制”移植到“动新闻”上,反映出政府对数字化时代新的新闻样态监管的“无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到位。
“动新闻”事件促使台湾立法委员会修订《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其更名为《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法》,并新增“媒体报道中不得过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节和性行为”的条文,违者最高可罚款15万新台币 。但针对动新闻这种新型新闻样态的监管,不仅仅与传统新闻媒体有关,还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商、电信业务经营者、广告主及广告联盟等,如何在立法中明确这一链条上相关利益方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为追究其责任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可操作性,便成为了法律监管和行政约束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
三、针对动新闻的制播规范与标准的建构
针对动画科技在新闻画面上的运用,台湾有学者提出一套《新闻动画处理规范与标准》(周庆祥,) ,藉以规范媒体动画内容的使用,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该规范基于新闻专业伦理,分别从新闻动画制播的社会责任和伦理责任两方面,为媒体内部的特定新闻题材处理和媒体主管机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其中,针对动新闻大量使用的两大题材——自杀新闻和犯罪新闻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准则:“自杀新闻处理准则”包括3条规定,分别是:一、新闻动画不应对自杀事件做过度细节的描述与说明;二、新闻动画不可对该自杀行为与自杀者予以同情、肯定与颂扬;三、新闻动画处理应避免详述自杀方法、过程及如何取得自杀物品工具之方法。“犯罪新闻处理准则”包括8条规定,分别是:一、新闻动画在处理犯罪内容时,除提醒民众避免再度受害外,尽量不描绘犯罪手法及细节;二、新闻动画在处理犯罪内容时不夸大、不渲染,不将罪犯描述为英雄;三、新闻动画在处理犯罪内容时,应避免使用惊悚或与新闻无关的音效或配乐;四、处理犯罪过程,无法取得或重建,应避免使用类戏剧的动画手法处理;五、新闻动画在处理有关暴力呈现方式,应避免以夸张或刺激方式处理杀人、拷打等暴行问题;六、新闻动画在处理暴力及血腥行为时,被害人受虐以及强暴等画面应尽量避免;七、新闻动画应审慎处理赌博、麻药、杀伤手法等内容,避免详细报导诱拐等案件之犯罪手法;八、新闻动画在性犯罪之呈现,不得全裸,避免过度官能刺激与猥亵之表现。
随着更多的新兴技术融入新闻的制播,必将带来传统新闻样貌的改变,这极有可能改变受众关于“什么是新闻”的理解、模糊受众对于真实与虚拟的区分,并且冲击新闻工作者长久坚持的新闻专业伦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避免新技术在新闻产制过程的不当使用?媒体内部应该建构怎样的新闻自律准则?政府和媒体主管机关应该依据怎样的新闻处理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又该如何才能跟上媒体发展的节拍,并且日趋完善?这些都是在一年后,在有关动新闻事件的处理效果慢慢显现之时,以此为切入口,管窥到的关乎媒体未来发展的议题,在这方面,台湾学者对于动新闻规制的探索对于同样处于媒介融合背景下的大陆传媒机构和新闻规制部门而言,有着较高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