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学习心得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3

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调控方面一系列的政策已经实施,特别是在用地报批、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已做出重大调整。在此,拟就如何贯彻执行相关文件精神特别是在征地制度如何改革、征地拆迁如何操作做一些思考。

一、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

在现行制度下,开发区在征地拆迁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失地农民就业艰难,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征用土地,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个别村组农民已无地可耕,而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论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因此,征地后农民的失业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对违章建筑的补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弱化,造成私搭乱建、抢栽抢种现象严重。

近几年以来,由于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及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对于农户抢栽抢种的树苗特别是对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造成农户一旦听说政府要征地的事情后便会突击建房或者种植作物,以获取额外补偿费。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难度加大。

现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是依据以前的市场物价水平制定的,已不适应现在的市场物价水平,同时补偿价格的组成也不是很科学、合理,能不能完全重置。农户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地拆迁的工作难度。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

二、思考和建议

基于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因此,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完善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征地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科学工作机制

从政府层面整合行政资源的综合力量,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宣传等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按照政、事、企分开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深化市、区联动、部门配合的征地机制,充实、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二)严格征地管理,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一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遵循严格保护和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认真执行征地工作“两公告一登记”和“一书四方案”工作,严格征地程序;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征地中,凡是村组集体组织或群众要求听证,国土资源部门都要组织听证,保证农民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二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和征地范围。首先要盘活现有存量土地。以德山开发区为例,以来,开发区共获政府批准用地面积520.72公顷,目前已办理供地只有288.13公顷,尚有195.98公顷的土地未办理供地手续,这些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固然已经引进一些企业项目,并且相当部分也签订用地意向或用地协议,但迟迟未见动工建设,导致土地征用后未及时建设利用。因此,在目前用地指标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入到加强签约企业的用地跟踪管理,建立企业用地信用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和按计划投入建设,对违反协议逾期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依法给予收回土地。其次,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在保证盘活存量土地上,再根据建设的实际需要,按项目报批,保证报批一宗用一宗,不要批而不用、开而不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再次,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对用地项目要认真筛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一些大的用地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用地面积要根据企业的实力、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经济社会效益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任凭企业要求多少就供给多少;防止“圈地”行为,避免浪费土地资源。

(三)改进征地补偿支付方式,防止补偿渠道梗阻和堵塞

征地补偿费用问题是征地工作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款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在执行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下,要保证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需要改变补偿费支付途径,防止补偿费渠道梗阻和漏洞。一要调整补偿费支付主体。长期以来,征地补偿费都是以乡(镇)、村(居)为主体发放的,由于基层政府财力不足,难免有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源头抓起,调整支付补偿费的主体,由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乡(镇)、村(居)提供的农民名单、分配方案,把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征地农民,这样可以减少补偿款发放的中间环节,缩短支付渠道,堵塞漏洞(目前,德山开发区的各项征地拆迁补偿款都是通过财政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采取这种做法,必然涉及到乡(镇)、村政府的利益,同时,乡(镇)、村政府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担负着巨大的协调任务,没有一定的利益驱动,会直接影响其征地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同时,可以根据财力,适当给乡(镇)、村政府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财政补贴)。只有这样,才能既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又调动乡(镇)、村政府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

(四)创新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现在虽然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这也仅是“聊补无米之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更谈不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一、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入股创办经济实体。采用按批准面积的10%左右土地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用以发展二、三产业,在“村留地”上办经济实体,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三、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努力为老、弱、病、残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都在征地补偿费中留成了一定比例的补偿款,应当用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方面,同时投入发展再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四、学习外地在征地改革试点中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及农民社会保障方面有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如“征地补偿综合价”、“土地换保障”,及把失地农民的安置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等。

(五)逐步完善市场化的拆迁补偿价格机制。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定价格应举行由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农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价格构成应有一定的材料成本指数弹性。总价格应适当向失地农民倾斜。补偿政策应适当细化,要缩小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差别。

(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防止有人多处批地,多头建房,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