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思考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7

关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思考第2页

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⑼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⑽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⑾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⑿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⒀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⒁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⒂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⒃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⒅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⒆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⒇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参与打钱牌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4)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3、企业(含新经济组织)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或不满情绪的。
⑵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⑶弄虚作假,偷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
⑷参与**组织,信仰**,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组织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参与非法集会,冲击国家机关,阻挠执行公务的。
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交纳党费,或隐瞒党员身份,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⑺搬弄是非,损害团结的。
⑻向党组织提出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牢骚,讲怪话或无理取闹,恐吓威胁甚至殴打单位负责人,不够成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⑼党组织负责人不抓党的工作、不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使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⑽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⑾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集体资产,情节轻微的。
⑿经营国家、集体资产,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流失,且负有一定责任的。
⒀借助企业实力开发技术、市场,然后跳槽带走技术、市场和人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⒁以伪劣商品骗取钱财,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⒂拖欠国家、集体资金,数额不大,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的。
⒃截留企业资金,供自己挥霍享受,未够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⒄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⒅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⒆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的。
(20)参与打钱牌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21)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22)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㈡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制定规范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是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基础。一是规范民主评议办法。可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二是认真确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情况要综合分析,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集体商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并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综合评议时,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准确定性。主要是处理好四对关系:有意和无意的关系,将因丧失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因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区别开来;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将由于党组织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客观和主观的关系,将因年老体弱或长期生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偶发和经常的关系,将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有改正意愿的与拒绝接受帮助,我行我素的区别开来,使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更加准确。三是区别情况,既坚决又稳妥地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加强党组织战斗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突破口,经上级党委对基层党组织每位党员综合评议情况全面审核后,按“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置。⑴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⑵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定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经期限改正无明显转变的,经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劝退、除名。⑶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⑷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⑸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㈢探索建立党员退出机制。
目前,疏通党员出口有两条途径:一是组织处置;二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我们认为,针对部分因无力履行党员义务或信仰改变缘故,主动提出退党要求的党员,很有必要建立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建立党员退出机制,重点是从主动退出的程序上制订出可行的操作性办法意见。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在程序上可以适当简化,拟做到以下几个程序就可以了。①党员个人申请;②组织派员调查核实;③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④报党委审批;⑤与退党者本人谈话。
㈣对党员进行重新登记。
针对党员队伍呈现的许多显性与隐性的变化及其特点,可考虑选择一个适当的机时,在制定出不合格党员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处置捣蛋的,劝退不合格的,淘汰失去信仰的,教育后进的”的思路,对党员进行一次重新登记。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方面,实际上是对党员队伍现实状况进行一次大调查,有利于摸清党员队伍建设状况的底子;另一方面,可以对查实不合格的党员进行处理,纯洁党的队伍。在操作程序上,可由县(市)委制订工作意见,按照“学习提高、申请登记、征求意见、组织谈话、民主讨论和组织审查的程序开展登记工作。
㈤试行党员诫免制度。
《党章》规定对党员的党的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考虑到农村党员流动性大的特殊性,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目的,可考虑对一部分够不上党纪处理的党员,在处分前增设诫免程序。诫免权授予各基层党组织。这样做,实际上赋予村级组织对一些党员采用常规批评教育方法不能奏效,而作出对党员处理的最严厉的权力,有利于调动村级党组织的积极性,提高村级党组织在党员和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威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组织领导。我们以为,县(市)级党委要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组织部门的一项具体业务提升到县(市)委管党的一件大事来认识对待,切实加强领导。拟建立由县(市)委书记(或分管党群副书记)亲自抓,组织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加强领导的运行机制。
各级党组织必须进一步端正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自觉性。党员队伍的战斗力来源于党员的素质,而不是党员的数量。保证党员队伍“出口”畅通,使不合格党员得到及时处置,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基本要求。基层党组织的“一把手”,作为基层党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工作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同时,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定期不定期地分析党员管理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党员的特点,以及党员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用改革的精神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加强党员管理的方式方法,突破旧模式,走出新路子。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认真分析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长效机制,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加强领导,落实各级党组织管党责任,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