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法制教育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8
浅议农村法制教育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今年7月,省委又对建设法治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努力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这对全面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制教育工作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和区域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担负着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的艰巨任务,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绝非几个五年普法教育就能够解决了的问题。只有经过长期的、扎实有效的工作,才能使全民普法教育深入人心。全民法制教育工作已历经三个五年普法,当前又正值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阶段,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增强,绝大多数群众懂法、守法,越来越多的群众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就目前而言,普法教育尤其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解决和完善。下面就当前农村法制教育工作中的新特点、新问题及其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当前农村普法工作呈现出新特点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三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
(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以往采用的集中上课的教育形式不再切实可行,呈现出组织难度明显加大的特点。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观念的逐步确立,农村已经不再是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不再象过去那样参加农业集体劳动,而是更多的人已经跳出原来的生活圈子,外出从事第一、二、三产业,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这种人员上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得过去那种以村、组为单位进行上课教育的方法已难以施行;另外,随着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过去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已被打破,农闲不闲,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这一特点需要重新探索农村普法教育的有效方法和形式。
(二)、行业分工的细化,专业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使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民所从事的行业也越来越多。加入wto后,对农村普法的要求更高,内容更广,如果仍象以往那样对农民只进行婚姻家庭、农业生产、土地建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已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无论是在企业务工的农民,还是从事农业生产、个体工商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
(三)、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对学法由新鲜感、兴趣感,逐步发展为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一五”抓学习,“二五”抓提高,“三五”抓运用,“四五”抓素质,这是对普法教育的形象说法。“一五”普法是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那时候干部群众,尤其是农村的广大群众对法律有一种新鲜感,对学法有着较为浓厚的兴趣,那时的学法目的是为了多学习和掌握一些知识;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农村群众对学法的目的、要求发生了变化。现在学法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实用性。这一特点要求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要更具有针对性。
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由于各级对农村普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缺乏足够的认识,仍采用老观念、老方法来组织实施教育,使农村的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难于推进,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一)、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二)、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三)、教育形式的单一性。目前农村普法形式比较单一,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的学法热情。有的镇除每年组织1—2次农村基层干部学法培训班外,其他形式基本上都不太落实或是很难落实到位。尤其是村一级,更缺少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使普法任务得不到落实。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真正提高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看待,仍然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从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力量极其薄弱。虽然各镇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实际上只是基层司法所兼管这项工作,加上司法所工作千头万绪、任务重,没有足够精力来抓这项工作,使农村普法工作很难实行长效管理。三是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普法经费得不到落实。虽然在《规划》里,各级都要求将普法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在农村真正完全落实到位的不多,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客观上障碍。
三、搞好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
针对以上农村普法工作中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农村普法教育开展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全民普法工作的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彻底转变观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尤其是镇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治镇领导小组要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改变过去那种只挂名不干事的状况;要定期分析本地本单位普法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农村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内容。在重点内容上,要切实抓好与农村、农业及村民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在选择内容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本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定时期内择一些重点内容,这样才有针对性,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要突出重点对象。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农村流动人员。切实把提高这部分人的法律素质,作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住村组干部的学法,能够带动广大村民群众的学法;抓住流动人员的学法,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始终抓住这两个重点。
(三)、采取有效的方法和形式。农村普法教育的方法要灵活,形式要多样,注重实际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力求做到“四性”。一要增强针对性。要针对不同层次人员采取不同方法进行教育。二要注重及时性。对与农民有关的新法律法规,一颁布就要及时组织宣传学习;当农民遇到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帮助时,应及时送法上门。三要加强实用性。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把宣传教育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紧密结合;与解决农村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紧密结合;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紧密结合;与调处民间纠纷紧密结合,使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从而渴望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调动学法的热情。四要讲究趣味性。在宣传教育时,要加强形象化的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咨询、送法上门、法制展板、法制文艺等宣传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学法兴趣。
(四)、强化保障和监督机制。在保障机制方面,要增加镇一级的办事力量,改变农村普法有人抓无人管、指导不力的现状;要在村一级建立法制宣传员队伍,聘请一些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担任普法宣传员,使这项工作在基层真正有人抓。还要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广播、电视、报纸应开辟法制宣传的栏目和专题节目,做到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影子、报纸上有版块;各镇要有法制宣传专栏,村村有法制宣传黑板报。各级党校应将农村干部的学法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同时,要切实落实好普法经费,把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在监督机制方面,区镇人大要组织人民代表视察农村普法工作,通过提议案、质询、评议、视察等形式,加强对农村普法的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制定农村普法考核的具体标准,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严密组织形式,严格奖惩办法,促进农村普法教育扎实、有效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