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税政策思考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7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税政策思考第2页

油耗的suv车辆,这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为了减少汽车对能源的消耗,欧洲、日本等国政府对小排量车的消费税给予降低,甚至给予减免,对大排量轿车课以重税,收到良好的效果。根据发达国家汽车消费税的调节经验,我国也应对汽车消费税进行调整,大幅度降低小排量汽车税率,将大排量车的消费税大幅度上调,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计算,我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实施后,到2020年,当年有望节油4000—6000万吨,可见汽车消费税调整的成效将会是很明显的。

5.加快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我国从1983年以来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现在总产值是干部考核、经济发展水平排名、社会各界对政府官员政绩评定的一个主要标准,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要税种的财政制度,常常会激励各级政府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展价高利大的重化工业上,从而加大了对资源能源的耗费。同时,对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低价政策和无偿乱拨,又造成了成本扭曲和社会稀缺资源的滥用。从资源和能源角度来看,应尽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在通过税收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产业进行限制的同时,还应该对节能环保的新行业和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进行鼓励支持。另外,根据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节约能源和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取消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发改委和商业部决定对氧化铝及铁合金加工贸易终止其8%的出口退税,免除17%增值税的优惠待遇是非常正确的。对一次性产品不仅不能有任何优惠,而且还要运用税收手段迫使其停产转产。

四、加强财政监督,严守节约型社会的闸门

监督管理与建设节约型社会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说预算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止国家资源浪费的话,那么监督管理就是从生产、消费的过程中防止资源的浪费。监督管理抓得紧,管得严,就会防止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对资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各种制度日趋完善,措施日见成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市场经济下,追求效益最大化已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目标,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财政监督管理的难度在加大。同时,我国的财政监督本身也还存在着问题,如只重视财政资金的分配而不忘初心财政资金的使用,只重视财政资金使用的后果而不大重视使用的过程,只重视问题暴露后的调查处理而不大注意防范于未然。这些不足之处也会给国家的财产造成很大的浪费,仅就国债投资项目管理中的问题来看,造成资源、能源、资金大量浪费的现象就是非常惊人的。

财政监督要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监督机制上采取多层联办方式,发挥财政专员办主力军的作用,发挥审计署特派办、纪检委的作用,并由政法部门进行配合,把监督、审计、检查、法制四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监督网络。在监督方法上采用全程监督的做法,从事情的源头开始监督,然后在事情的过程中分期进行监督,最后在事情结束后进行总监督,不给违法行为得逞的机会。在追踪问效上要防患于未然,不要搞秋后算账,否则造成的浪费和损失是不可挽回的。在监督环节上要主次分明,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预防财政预算和决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失误,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浪费,即使监管得再严也是无益的。在建立节约型社会中,财政监督一定要强化和改进,为节约资源守好门把好关。

除了加大监督力度和完善制度以外,还有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施激励制度。对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和行业给予奖励,反之则给予重罚。这种制度在国外普遍实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制定了一系列以节约能源为目标的激励政策,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推广节能给予各种奖励。在韩国,从1992年就开始建立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以促使废弃物的资源化。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规定废旧电器、轮胎、电池等18种材料由生产单位负责收回利用,如果再利用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对相关企业课以罚款,罚款比例是应回收处理费的1.15—1.3倍。如果违犯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罚款最高达100万韩元。财政在建立节约型社会中,也应该运用发挥激励制度的作用。

总之,国家财政在促进建立节约型社会中是大有作为的,应该从预算制度改革、国债资金的使用、税收政策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重点项目的支持等方面,运用直接投入、专项拨款、转移支付、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各种方式,充分发挥应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