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平衡主义--权力公有制问题
人类平衡主义--权力公有制问题
人类平衡主义(二)[修正版]权力公有制问题。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权力?权力就是政治上的强治力量、压迫统治力量。除了平衡(社会)主义政权之外,一切不同形式的政权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集团自身利益的,对被统治集团实行利益压迫。平衡(社会)主义政权与其他一切形式的政权的区别就在于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对非利益平衡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压迫,使非利益平衡行为受到治裁。平衡(社会)主义政权不是某个集团所有的,而是全人类所有的。因为人们的思想意识是随客观外界条件变化而变化的(这种变化是复杂的),所以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这一思想意识不可能一成不变的固定在某一集团的头脑里(况且思想意识也不可能完全遗传),这种政权是具有在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人所有,即一直是属于正义、公正的人们。权力所有者不固定,谁公正就属于谁,我们说平衡(社会)主义政权是公有性质的。平衡(社会)主义政权是公正和公有的政权,与此相反,资本主义权力性质往往以长官意志而转移,我们也说资本主义政权是私有性质的。由于平衡(社会)主义政权的公有性质,以权谋私不可能成为现实。因此,在利益原则下,平衡(社会)主义权力没有象资本主义权力那样具有的诱惑力,平衡(社会)主义掌权者是以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即主持公正)为目的(资本主义掌权者是以为自己谋利为目的),平衡(社会)主义掌权者已经变成了权力职业者,同其他职业(如汽车驾驶职业)人员一样实行按劳取酬。主持公正,人类固然需要,所以权力职业者收入可以用按劳分配的第二确定方法确定。权力职业者同其他一切职业者都是在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所制定的《行为准则》进行日常工作,只不过是各职业者《行为准则》的涉及面不同(这些《行为准则》都是《平衡(社会)主义行为准则》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平衡(社会)主义国家各级权力的公有性质,就必须建立维护社会政权公有性质的坚强后盾——人民平衡监察部队和人民平衡武装部队。他们的任务是确保《平衡(社会)主义行为准则》的顺利实施(也确保国家各级权力的公有性质)。保证了国家各级权力的公有性质,也就从根本上保证了人类社会中人的自由、民主以及其他人权等等。由于国家政权的公有制度的维护(即保障《平衡(社会)主义行为准则》的顺利实施)以及随着权力职业的产生而出现的权力职业者的分配问题,使得平衡(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比资本主义国家管理要复杂得多,但这是科学的国家管理。平衡(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在于国家权力公有制的保障。没有国家政权的公有性质就没有社会的公正(即不能保障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平衡(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成为泡影。所以共产党人在平衡(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任务是保障国家政权的公有性质。
(略讲一下,权力所有制与财产所有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权力的公有制,决不会有财产的公有制。权力私有下掌管的财产怎么会是公有的呢?财产是人支配的,权力私有财产亦私有。)利益观念和(行为)利益平衡观念的关系问题。利益观念决定利益平衡观念;利益平衡观念对利益观念又有反作用。利益观念决定利益平衡观念,指的是有什么样的利益观念就有什么样的利益平衡观念与其对应,没有利益观念也就没有与其对应的利益平衡观念(或者说,没有利益观念存在,建立与其对应的利益平衡观念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如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需要也变得更加重要了,就是说利益从物质方面扩大发展到精神方面,利益观念的更新、发展(这里仅指精神利益的出现),就会随之产生利益平衡观念的更新、发展。另一方面,行为利益平衡观念本来就是在如何处理人之间行为所造成的利益分配问题即以利益为中心(也即尊重利益观念)而产生的。利益平衡观念对利益观念的反作用。这是指如果不坚持利益平衡观念,那么就会使利益观念的更新、发展受阻。如人们彼此之间行为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即不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使之内耗变多,从而减少人们对自然界获取的力量,最终人类获取利益变少。所以我们把利益观念和利益平衡观念的关系问题归纳概括为:在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这是人类社会的根本。
人权问题。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通俗的讲就是尊重人的利益观念。人权内涵是属于****范畴。人的利益观念以经济为基础,经济发展了,利益观念也随之提高,这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自从人权诞生以来,人权的内涵、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得以扩充和提升。从人的政治权利普及到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方面,普遍人权得以发展。人权也从狭义变化到广义,即人权从个人的发展到了集体的、国家的乃至整体人类的人权。目前,全世界关于人权事业的发展是东、西方合璧。中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美国为首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内涵也在不断更新、完善,已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变化。世界上已有四十多个国家把人权问题不同程度地写入宪法。人类的近几百年历史,从人权事业角度看,人类发展史是人权主义运动发展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的利益观念”。《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该项条款的“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就是要求我们坚持人类行为的利益平衡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充分表现了“实行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人类平衡主义思想。
我们也谈中国改革问题。我们认为改革的中心指导思想是在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即生产方面要坚持利益原则、人们彼此之间行为方面要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但这两方面的目的都是为了坚持人类利益原则(即为了给人类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为了坚持这个平衡(社会)主义改革的中心指导思想,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权力的私有制、建立平衡(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有制权力。这是平衡(社会)主义改革的关键。我们既要杜绝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只讲利益原则完全扼杀行为利益平衡原则,也要坚决防止只搞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而完全忽略利益原则的失误再度发生(20世纪80年代时,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分配问题没有解决好,出现过诸如大锅饭问题,生产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国家和人民即得利益很少,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先谈农村改革现状。农村改革现状具体措施是:土地承包给个体农民,以个体农户为生产基本单位,并禁止土地买卖。现在让我们从平衡(社会)主义的根本——在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来看改革的成功所在。把土地承包给个人,这是坚持利益原则的表现,从而使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以个体农户为生产基本单位,不存在如何进行产品的人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农民多劳就会多得,自然界完成了分配任务;禁止土地买卖,实质上是平衡(社会)主义的一种补充手段(即公有制手段),因为土地的存在基本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然而,我们还没有很好的把平衡(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东西即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切实的落实到农村的一切行为活动中去,从而使由于个体农户支付的劳动效率不同按利益平衡原则确定的贫富之分更加扩大化了。这一点,是社会主义农村改革要注意的问题。城市改革正在进行中。城市工业情况与乡村农业情况不同,农业个体户可以是生产单位,不存在人之间的产品分配问题;工业个体工人不能成为生产单位,工业的产品必须由一个企业的所有劳动者相互合作才能完成的,不仅存在着一个生产问题,而且还存在着一个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对于生产来说,一个企业的所有工人是一个整体(至于物质利益分配,则是以每一个员工为单元了)。作为生产单位的一个整体,必须要有统一的领导,谁领导?经理领导,经理治厂!我们说企业内部要有自主权。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须坚持利益原则(即把工人生产的劳动与直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这是经理的职责。共同劳动的产品分配,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一定的劳动量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报酬,对于直接生产工人可以根据按劳分配的第一确定方法或根据平衡(社会)主义根本分配方法来解决。对于经理等非直接生产的指挥、管理人员的物质利益报酬,可根据按劳分配的第二确定方法解决。但要注意,企业全体人员的收入都来自于在制造产品的过程全体人员支付的劳动量的价值量中。经理、书记等人员的确定,应该由全体员工按照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状况并根据具体专业方面的能力大小进行考核、选择最合适的人员来担任。平衡(社会)主义企业里,是全体员工(包括工人和经理)需要经理负责(经理和工人都是劳动者,只是各自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仅仅是经理需要工人做工,我们一定要改变在权力私有制度下资本主义企业里的只有经理需要工人做工而没有工人需要经理负责的那种旧观念。上述所说的工业改革中的生产问题、物质利益分配问题,人事制度问题等最关键的是要有企业的自负盈亏作为大前提,企业的自负盈亏,本质上就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这样才有可能使经理真正带领企业走平衡(社会)主义道路——在利益原则基础之上坚持行为利益平衡原则。平衡(社会)主义改革之际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搞好社会积累(包括税收)。财富到个人,财富又不很多,其趋势是消费增大,扩大再生产变小。社会发展要扩大再生产,扩大再生产,就要有积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资本家剥削多数人的财富搞积累,这个积累量大,利于扩大再生产;社会主义财富分散在劳动者手里,要发展社会、扩大再生产,就必须告诉劳动人民如何搞好积累。(村有村会,乡有乡会,县有县会,国有国会,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解决积累问题。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向自然界获取利益,就必须集体筹资搞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中国改革应该注意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党、政、企事业内部存在的冗员问题。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