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培训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材料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6/9/25

人事培训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材料

新安全生产法在年内就要实施了。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务之急。通过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结合人事培训处的工作职责,现将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基础工作。
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是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劳动纪律教育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安全技能的培训是巩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必要途径。
一、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是此次修改时新增的一项职责。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要有明确、合理的计划安排,包括需要参加培训人员的统筹安排、经费保障、培训内容、组织实施等内容,以保证培训有序实施并切实取得实效。由于安全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多,客观上需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推动。在我们日常工作中也发现,有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对培训工作情况掌握得不全、不细,在安排人员培训时,总是怕影响安全生产,不愿意参加培训,在培训班期间,存在企业的高管人员请假的情况很多,不能保证正常的培训学时,培训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都不够理想,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这次修改,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职责,将促使企业进一步扎实做好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组织拟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加大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考核力度,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近年来,因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行业安全标准;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经验,基本熟悉和掌握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具体承担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并能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标准;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安全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行业的工作经验,熟悉和掌握必需的安全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较好地组织和领导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好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本次修改时,删去了原来规定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的方可任职,取消了考核合格作为任职的前置条件这一行政许可。但是,考核不再与任职资格挂钩,并不是削弱和放松考核,相反,要更加严格地进行考核,严格把关,确保其真正具备相应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这只是从法律制度上不作为任职的资格条件,取消了一项行政许可,在实际工作中任命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时还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重要条件来掌握。
三、加强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隐患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新安法第25、41、42条)
1.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要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对于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施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没有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3.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也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省符合培训条件煤矿企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还有原四级培训机构也承担了部分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原三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通过检查发现,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大多数是采取班前、班后时间来完成,累计在培训的学时。班后培训的效果非常不好。对新工人的培训,企业也不够重视,有的凑够学时就算完成任务,也有的完不成学时,考试批卷不认真,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培训机构教学设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的培训和考核环节比较薄弱,有走过场现象,导致一些学员在工作岗位上实际操作能力不强,甚至不会操作。
四、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按照人事培训处的工作职责,以及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一是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制度建设。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配套制度,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建设。
二是进一步督促培训机构不断加强建设。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装备水平,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教学和考核,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功能建设和培训工作制度,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水平。安全培训教师做到持证上岗,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不能上岗。
三是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执法。特别对安全资格持证情况、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监察,不断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安全自律能力。
以上,是我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体会,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人事培训处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