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商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10/9/9

全市商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全市商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市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我市商贸领域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深圳市商贸领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贸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投资环境,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在商贸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在商贸领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效益深圳和谐深圳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对于树立我市商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贸领域各企业、各单位定要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和危害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扎实、稳步、有序地推进商贸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和纠正,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尤其要把治理商贸领域的商业贿赂与构建惩防腐败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
2、统筹谋划部署,扎实稳步推进。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久治机制,把工作引向深入。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结合业务实际,对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予以治理。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服务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商贸发展。

二、明确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使机关工作人员、商贸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业)的意识;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强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针对专项治理中暴露的问题,基本完善商贸领域相关法规制度,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商贸管理新局面,确保商贸事业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健康成长。
(二)组织机构
为积极推进商贸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局决定成立全市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王学为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罗西良同志担任,王晓春、张金生、张万杰、殷勇、彭新叶、叶健德、顾宏伟、王玲、颜江凌等局领导和各处室及局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从有关处室(单位)抽调人员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决定,全面领导组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落实、宣传表彰、总结评比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分工,由我局负责全市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涉及的企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做实、做深、做细上下功夫,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确保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不走过场,取得满意的成效。
1、有关工业企业的自查自纠,由规划处、技术处、运行处负责(根据三个处的职能作适当分工);
2、商贸流通企业的自查自纠,由市场处负责;
3、加工贸易企业的自查自纠,由加贸处负责;
4、外资企业的自查自纠,由外资处负责;
5、电力企业的自查自纠,由电力处负责;
6、外贸企业的自查自纠,由外贸处负责;
7、境外深资企业的自查自纠,由外经处负责;
8、酒类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由酒类办负责;
9、盐类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由盐业办负责;
10、民营企业的自查自纠,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11、典当行的自查自纠,由法规处负责;
12、废品回收和资源再生类企业的自查自纠,由资源办负责。
除组织上述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之外,还要协调有关工商行业协会开展对会员企业的自查自纠。

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步骤
1、第一阶段:调查分析,制定方案(4月中、下旬)。
我局在四月底前,制定《关于在全市商贸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处室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弄清相关行业中的部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形式、规律和特点,掌握所管理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和问题等基本情况。在摸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治理重点。
2、第二阶段:宣传动员,提高认识(5月上旬至下旬)。
(1)认真组织学习,抓好内部动员。
组织公务员对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进行学习,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同时要结合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职业道德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加大向企业宣传力度。
在整个治理活动期间,积极协助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巡回宣讲会、工作培训班和政策法规巡回展。同时结合商贸企业的实际,分别召开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5月中旬,召开全市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5月下旬,分别召开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酒类盐类企业、民营企业等专场座谈会。通过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商业贸易行业内倡导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宣传,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贸易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和警觉性,自觉依法合规经营。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外网、内部网以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营造商贸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氛围。
3、第三阶段:自查自纠,建章立制(6月上旬至11月)。
(1)要认真调查突出问题。
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全局各处室、各局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着重对行政审批管理、资金管理、行政执法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自纠。商贸领域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查找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要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治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进行举报,及时调查有关商业贿赂行为。
对调查出的问题要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督促整改为主;对情节严重的,或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报有关上级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2)要切实抓好整改,建立长效久治机制。
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找准症结和确定整改重点,加强督促和指导,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要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坚持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同时,各处室在掌握企事业单位的自查情况后,要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活动,做到严格自律。要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整改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加强商贸行业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商品零售和批发企业公平交易方面的管理办法,并加快推进外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在进出口商品(服务)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等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政策措施;要不断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规范监管程序;按照打造“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管理、服务和执法事项,不断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参与监督的知情权。针对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提出治理生产源头、完善市场监管等相关政策。
(3)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对自查自纠不力和问题较多、社会反映较大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在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
各处室、各局属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