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工作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12/7/14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2页

法实施条例》经过几年的讨论仍然没有出台,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很少,因此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往往无法可依,参照《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有很大的不同。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主要讲究便民和效率,参照《行政诉讼法》必然造成行政问题司法化行政,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将积极探讨建立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除严格执行省政府制订的《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以及《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规定》等制度外,我们还准备建立健全重点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应诉信息沟通结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与法院的沟通与交流,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熟悉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和具体做法,在行政执法中尽量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败诉情况发生。

二是要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我市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提高复议为民的能力,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落实到复议工作中就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达到这一要求归根结底取决于人的素质。从我市复议案件处理的经验来看,办案人员还存在着思想意识认识不到位、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准确、把握案情处理时机不恰当、未考虑其他社会因素所带来的影响等问题。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对复议人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权力观教育,提倡敢于坚持真理,维护宪法、法理的尊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另一方面,提供各种机会来提高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召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座谈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组织市行政机关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检视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增加知识、丰富经验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依法行政步伐的不断推进和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难度都不断增加,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明显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县(区)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甚至存在一个办理复议案件的情况,这种情况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尽快予以解决。

三是要积极探索复议工作的新方式、新措施。行政复议兼具行政基层监督和行政司法裁决的双重特点,既要保持作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的快捷、方便、低成本的有时,又要充分发挥公正裁决纠纷的作用。《纲要》对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措施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回顾总结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复议工作的基本经验,在以后的复议工作中,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在申请和受理阶段,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快捷、方便、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完善网上申报制度,认真解答行政复议咨询,实行行政复议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申请登记制度;在审查阶段,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解决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而对于书面审理方式不能查清事实和难以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争议解决“平台”的时候,探索采用“听证式”或“开庭式”的方式更好地审理案件。其外,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行政复议、举报、控诉、**等联动机制,探索新形势下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新机制、新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惠及亿万群众的系统工程,它既不是空中楼阁,也不是唾手可得,前方的路充分曲折,但依然清晰;政府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但我们依旧目光坚毅;和谐社会的蓝图虽尚未完全展示,但已然绚烂。我们将继续坚定信心,充满热情,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奋力服务“两个率先”,踏实工作,锐意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