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读《一位农民工的辛酸讨薪路》有感
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读《一位农民工的辛酸讨薪路》有感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读《一位农民工的辛酸讨薪路》有感 刊载在《河南日报》显要位置地这篇不足两千字的通讯,近来在中原大地上荡起了层层波浪,引起了从省委到市委、市中院各级领导的深切关注,引发了新一轮“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大讨论。尽管这则事件发生在本次整顿之前,却为全省法院系统迫切需要整顿提供了鲜活地佐证。我由此想到了明代叶县县衙的那幅广为流传的对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想起了那位明代刚正不阿、为民楷模的知县唐成,和他那句“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口头禅。滚滚历史洪流,荡涤了封建体制之下的种种桎梏,却留下了后人对那个时代名臣贤士的不灭追忆。
读了记者笔下的这篇心酸文字,我首先感受到的是孟宪潮等七位农民辛勤劳作后的失望与无奈。农忙在家务农桑,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已成为农民们养家糊口、维持生计的基本生活模式。没有外出打工经历的人很难想象到离乡别井、外出劳作的艰辛,严寒中的挥汗如雨,简陋工棚内的夜不能寐,繁重劳作中的忍饥挨饿,尚有一丝挣钱后的希冀在苦苦支撑,当狠心工头昧心推脱成为现实的时候,这些无助的人们,只有拖着疲惫而又失望的身心回到不愿而又必须回到的栖身之地。打工再艰难,只要领回自己的血汗钱便觉得欣慰,工头再狠还能对抗过法律正义?!如果说从昧心工头那里,孟宪潮感觉到的只是失望和痛恨的话,那么他们节后的诉诸法律却使他们对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产生了合理怀疑。面对社会上的欺诈行为,作为孤立无助的弱势农民们,只有把伸张正义、还民公道的最后希望投向了印有显赫“人民”二字的最后屏障,却在人民法院的诉讼讨薪历程,不仅使他们心寒,而且气忿难平。
尽管此事件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的形式表露出来,客观事实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核实,但我们从中不难发现一些令我们法官同仁们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的问题。诸如立案难问题,乱收费问题,办案效率不高问题,宗旨意识和服务观念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关注并且反映强烈,各级领导和上级年年讲、月月查,仍然屡禁不止,大量存在,听任其存在和漫延,先是冷了当家作主的人民群众信赖法治之心,而后必然损害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危及我们的国家政权,酿成“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可怕局面。
感受之二是端正司法态度,筑牢司法为民理念,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指导各项司法活动。我们必须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大是大非问题,把根深植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称谓,充分体现了职业的基本定位和职业价值取向,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我们的根本要求,无论法官或者法官集体,都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什么时候都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归宿,作为肩负人民意愿、代表人民要求、维护人民利益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切实站在最广大人民一边,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必须首先从思想上牢固确立“四种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充分认识人民法院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识到公正司法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同样是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胸怀亲民爱民心,时时刻刻换位思考,事事处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二是规范意识。充分认识司法随意性不仅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也确实容易给司法不公留下可乘的空间。必须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规范司法理念贯穿到审执活动的始终,体现到立、审、执和接待的每一个细节中。三是品质意识。充分认识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裁判的品质,强烈地影响着司法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必须切实端正审判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体恤民情,善解民意,倾听民声,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当作“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目标”。四是形象意识。充分认识党和国家赋予了自己审判权,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就代表了党和国家形象,就是党和国家的化身。因此,必须谨言慎行,不仅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讲求自己的言行,而且在履行公务以外也要自觉遵纪守法,亲民爱民,为民楷模,自觉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
感受之三是对待人民群众应真诚热情,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视来诉来访群众为亲人,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挂心间。从国外司法改革来看,强调司法尊重人权、服务社会的观念已日益被各国所接受,并体现在改革措施中。在美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的司法倾向悄然而生,许多洲法院都开展了根据服务质量来评选“五好法院”的活动,评选标准中就有“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公众应当礼貌、有问必答”等项内容。日本近年来也一改法官“与世隔离”的传统做法,适应市民与社会的需要,拉近法官与普通群众的距离,按照方便群众、保障人权的原则改善司法服务等等。他山之石为我们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法官们提供了不少启示。有的法院已经总结出了法官“七心”工作法,值得借鉴和推广。一是热心,对待当事人和告状求助群众心如炭火,热情周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二是细心,指对来诉来访群众细致入微,体贴帮扶,细微之处见精神;三是真心,指对来院群众真心诚意,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用真心诚意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理解;四是耐心,指在接待告诉来访群众时态度平和,耐心听取,不急不躁,让群众把话讲清楚,讲完。五是公心,指在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上都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公正审判,公平待人,公道正派,惟法律和事实定纷止争;六是正直心,指在审判工作中确立法律至上、百姓至上和无所畏惧的抱负,惟法不畏权,为民不为利,顶得住干扰,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不为权势所折,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诱,刚正不阿,正直无私;七是平常心,指正确对待文化水平、法律知识不高、情绪易冲动的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接待和处理问题,坚决杜绝和克服以怒制怒、训斥或争执等不良现象发生。
感受之四是切实树立人民群众诉讼无小事的理念,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人民群众的“讼累”。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应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非万不得已,不会把纷争诉之法院,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伸张正义、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要坚决摒弃案件小、争议标的不值一提、纯属鸡毛蒜皮小事、无关痛痒等错误想法,善解民意,体恤民情,看到和充分理解我们这个经济不发达的大省农村农民的生活艰辛艰苦,切实树立群众诉讼无小事的理念,设身处地地为来诉来访者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随告随立随办理,对于弱势群体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区分情况及时使用缓、减、免诉讼费的办法,确保无经济支付能力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对于文化水平有限,不能写诉状的群众,采取代写诉状或口头起诉的方式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必须提高办案效率,尤其对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分子肆意侵害的案件,敢于打破常规,用足、用活法律,采取立竿见影的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和不法者,还民公道。对于那些事实简单清楚、证据扎实的简易纠纷案件,不能按部就班、死套诉讼时间结案,要不断总结简易纠纷简易审和从快结案的方法途径,通过优质高效办案,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永远是自己讨说法、讨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合法利益的神圣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