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再认识
条据书信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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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催报、催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仅对催报催缴工作流程有详细的表述,而且对工作纪律、工作时效、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干部在具体执行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平时心存侥幸,在执法检查中问题反映出来后,个别干部又片面强调客观和个人理解,推卸责任。因此,贯标意识的教育要常抓不懈,“贯标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思想要牢固树立。同时要运用体系自身内审、外审等多种形式加大责任追究和考核力度,整合和量化考核项目,研究考核手段的科学性和适时性,减少人为因素,真正把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过错追究与岗位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三)以树立全局观念为切入点,增强协调配合意识。
协调配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能体现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协调配合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南京市国税系统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分区域管理的征管模式,区域分局着重考虑的是对税源税户的管理。但管理与征收、稽查也是不能分离的,信息需要共享、执法需要协作,否则,就某一个系列单一行为往往难以达到最佳效果。执法检查中还暴露出我局各部门之间本位主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全局一盘棋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兄弟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的意识不强,导致工作中推诿扯皮、相互埋怨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全局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每年开展的内部执法自查工作,有的部门态度上不积极、在行动上不配合,认为与已无关,把主要精力沉浸在相互扯皮,对存在的问题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诿,以至于对有些问题的纠正和补救贻误了时机。究其根源还在于缺乏全局一盘棋观念和主动沟通、协调配合的意识。
(四)以狠抓落实为基础,增强创新意识。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机制,执法责任制中的“责任”,包括义务和后果两种含义,即首先有义务干某事,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能按规定完成,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由此,我们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落到实处。落实不是文件的生搬硬套,也不是工作的简单叠加,而是要根据上级要求与分局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在分局原有工作基础上的出新,体现的是一种创新意识。不能简单地把创新理解为与众不同、标新立异或者是独树一帜。如果执法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依法治税无疑是空谈,工作做不好,创新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落实是创新的前提,创新是落实的结晶,创新蕴涵在落实之中。只有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努力把各项基础工作落实到位,不越位、不跑偏,才能保证基层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表现在执法自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寥寥,自我感觉不错。一旦检查则又暴露出很多问题,多数都是一些基础性工作。说明在基础管理工作方面还不够规范、不够扎实,落实执法责任制方面还存在不深不透、执法监督环节形式重于内容等问题。回过头来看,过去对一些个性问题避重就轻,没有仔细分析和研究而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尤其是自查工作质量还不高,某种程度上没有为改进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有时还会成为掩盖问题、弱化监督的温床。归根结底根源在于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特别是,在上级机关对基层的税收执法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具体的情况下,基层更要结合所处的治税环境,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学习和研究,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文明创建的关系;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治税与创新工作的关系等,对一些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寻找结合点,实现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