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经济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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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多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分解群体性事件。不得不提出的是,过度频繁地使用警力,会使其边际使用效益递减,即警察出现的起点越低,其威慑作用越小,价值越低。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警力应在其他处理手段均告无效之后,作为不得不出的一张“王牌”,既给自己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又保持了国家机器应有的威力。

(六)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要讲策略,要正确分析形势,善于抓住战机,将执法成本降至最低限度。用兵之道在于不战而胜,兵不血刃,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公安机关也要讲效益。虽然这仅仅是微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但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时不亚于决策的失误。与其剑拔弩张,不如尽可能以疏导化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在具体操作层面,公安机关要注意保证后勤力量的充足,平时加强训练,提高应战应急处置能力,不打无准备之战,保证警力集结速度的提高,快速反应。兵贵神速,快能赢得主动,公安民警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并注意整体作战,优化配置。处置的原则应该是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局面,根据事态发展,掌握放收尺度,既能让事件的参与者出出气,发泄一下情绪,通过宣泄过滤心情,又不至于失去控制,以至养痈遗患,酿成事端。整个处置过程要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形成统一指挥下的整体作战态势;从最坏处着想,朝最好处努力,以最小代价争取最大成效。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是防止矛盾激化的处置原则,但必须实事求是,必须是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保护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前提之下。换言之,“三个慎用”不等于“三个不用”。当事件的发展尚未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尚未触犯刑律时,“三个慎用”原则可以帮助对事件降温,将矛盾化解在初级阶段,而一旦事件的发展失去控制,事件的参与者行为失去理性,公安机关就必须从维护执法权威、保护民警的角度,善用警力,果断出警。不能为了避免事态扩大,一味强调民警忍让,甚至危及自身的安全。不能以文明执法牺牲法律的尊严。
对暴力袭警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同时,在处置现场,由于群众情绪激烈,容易发生身体冲突,警察在克制的基础上,必须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个人防护装备齐全,并配备非杀伤性武器,避免不必要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