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宣传动员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3

在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确保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在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中共文山州委批复的《马关县都龙矿区综合治理方案》(文复〔〕37号),为从根本上解决都龙矿业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矿区生产经营秩序,县委、政府决定对都龙矿区实施综合整治。今天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对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都龙矿业生产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

自去年9月30日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以来,各级各部门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云政发〔〕148号)精神,在认真做好《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及时启动整顿和规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无证开采、违法开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对都龙矿区的采矿企业实施拉网式的督促检查,全县共清理无证开采坑道74口,依法炸封38口,责令封堵36口;关闭超出设计服务年限尾矿库8个;采用市场经济手段整合矿业权15个。制止违法生产行为24起,立案调查8起。同时,加大以《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为主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岩冲矿区实施停产整顿,有效遏制了违法开采、违规生产行为的发生。

二是违法排污形势有所好转。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矿区各洗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三同时”手续的15户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对违法生产的58个洗选点实施拆除,对偷排、直排的3个选厂实施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违法排污行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收到了一定的实效。

三是违法运输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对都龙矿区交通运输行为实施全面排查,依法整治违法运输行为,共排查出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156辆、正三轮摩托车26辆、吉普车7辆,货车183辆,并根据有关车辆管理规定,在依法实施暂扣或处罚的同时,为178辆货车、4辆吉普车办理了落户手续,有效推动了都龙运输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四是群众捡矿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切实制定了《云南华联锌铟公司排土场矿石回收实施方案》,采取公司牵头,群众参与的方式,由锌铟公司成立矿石回收车间,群众参与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矿区群众的捡矿行为。目前,5个村委会的管理员(每个村委会8人)、收矿员(每个村委会1人)、安全管理员(每个村委会6人)和公司管理人员已全部就位,105个村小组3500户农户(每户1人)已按方案要求报名参与捡矿。同时,为确保捡矿群众的生命安全,还督促锌铟公司为参与捡矿的群众缴纳工伤保险,解除了捡矿群众的后顾之忧。

五是都龙“5·02”事件专案工作扎实有效。“5·02”事件发生后,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在州处置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全县广大领导干部和公安干警团结奋斗,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了处置,整个事件已经平息,现已依法处理违法人员49名。其中:批捕18人,劳教4人,治安拘留4人,取保候审7人,批评教育7人,不满14周岁不予追究责任9人。都龙矿区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得到了恢复,处置工作收到了实效。

经过前段时间的整治,都龙矿业生产秩序得到了一定规范,但在矿业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整治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反弹现象仍然存在,矿业秩序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影响了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都龙矿区的社会稳定。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无证采矿、非法采矿时有发生。虽然经过多次整治,全县大规模的非法采矿行为得到了基本遏制,但部分采矿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仍然进行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抢夺资源等不法活动,更有甚者进入老君山自然保护区私挖滥采,不仅严重影响了矿业开发秩序,而且破坏了保护区生态环境。

二是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探矿权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有的以勘探之名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牟取暴利,对矿产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和浪费。

三是违规捡矿、偷矿现象仍时有发生。由于非法收购矿产品点还未彻底捣毁,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矿区群众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身安全于不顾,擅自进入采矿区违规捡矿、偷矿,扰乱了整个矿业企业的生产秩序。

四是矿山交通秩序还需进一步规范。由于矿区开采面较广,道路交通复杂,难以实现完全监管,无证车辆进入矿区运输矿石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影响了矿山交通秩序,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是非法排污现象仍在发生。经过多次专项整治,对违法排污小洗选企业的打击取缔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企业对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并存在偷排、直排现象。特别是7月18日恒丰选厂尾矿库发生了溃坝,加剧了下游河道的污染,再次敲响了整个矿区污染治理工作的警钟。

六是企业与群众的一些利益矛盾还没有完全化解。由于受历史的、现实的、直接的、间接的各种不良因素影响,企业与群众之间的一些矛盾和隔阂仍未得到根本化解,一定程度上给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埋下了隐患,大家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围绕目标,强化措施,认真抓好矿区综合治理工作

根据《马关县都龙矿区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这次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都龙矿区实施综合治理,使各种矛盾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得到根本好转,各种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矿业经济较快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企业与群众更加和谐相处,最终实现经济更快发展,社会更加稳定,边境更加安宁。

为实现都龙矿区综合治理目标,都龙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务必认真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具体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都龙矿区是我县工业经济的“大动脉”,都龙矿业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着全县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开展都龙矿区综合治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矿业支柱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提高矿业安全生产水平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是解决矿业权设置不合理、严重破坏浪费资源、安全生产条件落后等突出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对优化矿产资源布局、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实现矿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都龙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治理与发展、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全县上下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

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为确保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都龙地区长治久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已下文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即将下发关于加强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组建矿业开发秩序整治、矿区生态环境整治、矿区社会治安整治、矿区村寨生产生活环境整治、宣传工作、都龙小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矿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组织建设8个工作组,并对各工作组职责、各阶段工作任务、工作纪律等进行明确规定。《马关县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见》已发给大家,经修改完善后下发实施。大家务必按照即将下发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工作组组长要担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细化治理工作方案(各工作组要于8月15日前将方案上报都龙矿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和有力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要把握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按照先易后难的工作方法,分步实施,全面推进,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全力开展工作,千方百计确保都龙综合治理目标顺利实现。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综合治理宣传工作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州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政策及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群众在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学会依法监督、依法发展生产;要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为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都龙矿区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执法力度

都龙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好抽调人员的工作,从都龙矿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严肃综合治理工作纪律,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统一步调。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化矿业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矿区非法买卖、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该处罚的从重处罚,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同时,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法院、检察院要认真做好立案查处工作,对构成犯罪行为的从重从严从快进行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整顿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