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遏制商业贿赂,首先必须具备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商业贿赂只是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也过于简单。因此,应该将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法规加以整合,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
其次,遏制商业贿赂,还应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最后,标本兼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的悬殊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整体市场准入开放制度不健全,导致部分产业领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竞争缺失和垄断。二是对于一些竞争充分的产业,经过商业竞争磨合,一些具备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开始显现。而只要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能够不受限制,市场正常交易和发展就必受其影响。这也正是商业贿赂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瓶颈的根本原因。因此,防范垄断的形成也是遏制商业贿赂的重要方面。
此外,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时,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